

=== 政治 ===

## 公民
公民（英語：Citizen）是在一个政治实体如国家或城市中，拥有公民身份并根据该地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民。
公民身份或公民權（Citizenship）是一種認同或身份的形式，使個人在政治社群中取得相關的社會權利和義務，和国籍概念不同，擁有國籍如未成年的國民可能沒有行使公民權的權利及義務，在宪法学及政治學則指由法律规范及政治社群中的個人和群體的权利及义务關係，但這不表示未成年人不具有公民身分；事實上，一般認為一個人的國籍就是他在某個國家的公民身分，而這一般與性別、年齡、種族、膚色、宗教信仰等各種外在條件無關，也就是公民的「公」字無關性別；然而少數國家可能會對公民身分的取得做出限制，像是沙烏地阿拉伯只允許穆斯林成為沙烏地阿拉伯公民。
近代公民權或公民資格的擴張或縮減與封建、專制、民主等制度的關係有不少的政治及學術討論
。
對民主國家及專制國家的公民權教育和保障的跨國比較仍是政策制定及學術研究的重要議題之一。
在各國培養公民素養的學校教育方面，全球規模最大的公民素養及公民教育的研究計劃國際公民及素養調查研究調查各國如何解決下一代公民積極參與社會的挑戰，評估各國青少年對未來公民身分之準備教育，對學生的公民素養的概念知識與能力進行測驗評量，其測驗及調查的範圍包括：公民認知、政治組織、公民概念（如人權）、以及負責任公民的作為及態度等等。


概念歷史


希腊城邦（polis）公民
公民社會的概念起源和發展於兩千五百年前的古希臘。古希臘是衆多城市的一個集合體，每一個城市自行管理各自的事務。希臘首都雅典的民主觀念作為代表，雅典即有“公民統治”的民主觀念，但與現今社會的公民標準相差甚遠 ，這些權利不包括婦女、窮人、奴隸以及居住在雅典的外國人，不過已有公民社會以及公民秩序的理念。
公民權可以是一種辨識方法，分辨誰是原本羅馬居民，誰是從別的地方來的，任何在羅馬出生的男人成年后都是羅馬公民，妇女、奴隸除外。公民在共和国时期与帝国前期限于具有罗马血统的成年男子，即至少有一方亲属是罗马人，希腊成年男子一般也被视为罗马公民，但随着古羅馬急速擴張，在帝国后期只要是在罗马长期生活的成年男子自由民都视为罗马公民。在共和国，公民均有權投票，妇女不属于公民。公民有權立約，有權具備合法的婚姻。公民不能夠被判處死刑，除非他們被控訴叛國罪。被征服的行省屬地的人民要成為羅馬公民最簡單的方法是從軍。
在欧洲中世纪和中国古代，君主制下大多数民众没有参与政治的权力，只是现行体制的消极服从者，即臣民。中國先秦时代的典籍即出现了“公民”的说法，但古代為公之民，是天子所屬子民，行使天子律令所義務與權利，與私人之私民相對，與現代概念不同。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打破君主制下人身依附关系，在人与人之间建立自由契约关系，个人才第一次成为自由独立的理性个体，作为一个公民成为政治参与的主体。臣民将政府视为“他们”，而公民则将政府视为“我们”。


超国界公民权利


歐共體公民權利


公民權的各種現代形式


法律
世界各國法律通常會訂定公民及政治權利規定國家與個人之間的關係，指定國家不應干涉及侵害某些個人行為，但視各國國情規定而不同，常見的公民自由包括居住及遷徙自由、言論自由、講學、著作及出版自由、秘密通訊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思想及良知自由、集會結社自由、婚姻自由、罷工自由、私生活不受侵犯的權利、國家出入境自由、擁有財產自由等等。
公民權利必須建基於平等的原則，任何法律或政策不得對不同種族、膚色、性別、年齡、語言、宗教、政見、國籍作出區別、歧視，或有任何不公平待遇。「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沒有歧視的情況下受到法律保障」是一大主要原則。每一個公民對公共服務都可以享有同樣的享用權，在婚姻及職業上不應存在性別、家庭崗位、殘疾等任何的歧視。
公民政治權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權利。它包括以下的內容：

公民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參与國家管理的權利
政治參與的基本條件是知情權


社會參與
有永久居留權的人士在一段時間後可以申請归化為公民，但必須符合一定條件。
由於許多國家改用公民及公民權教育的概念來取代或擴張定義較狹隘的公民教育，這兩概念的差異在於前者對公民生活及公民社會的參與及接解的知識、瞭解與機會的範圍，比公民教育關注的如選舉中的投票的正式機構及法律流程更廣，包括公民如何互動並塑造他們自己的社群（包括學校）及社會。


科技使用


公民權跨國比較和國際標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利

根据1982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与1960年代相比，当今的中国大陸对经济和社会的控制已大为放宽，然而政治自由仍然受到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严格控制。宪法中规定的“基本权利”包括：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受公正审判权、宗教自由、选举权

## 权利
權利（英語：rights；德語：Recht）是一个广泛应用的法律術語，通常指基础、正当的自由和利益。「權利」常簡称為「權」，中文中因爲翻譯問題，經常容易與權力（power）一詞混淆，然而這兩者的涵義卻是完全不同。


字源
權利是近代由英語中的「right」和德語中的「Recht」一詞翻譯而來。1864年美國傳教士丁韙良在翻譯惠頓的《萬國公法》時使用了「權利」一詞，後在日本也開始使用這個譯名，包括西周及法學家箕作麟祥的譯本，其中，箕作麟祥的譯本傳回中國，影響了在中國的用法。但是，中文语境中的「权利」和「right」這個詞原本的意思不合。英語「right」的本義是正當、合理、合法，比如生存、生育、受教育、宗教信仰自由等，而並非權力和利益（英語：jurisdiction and benefit）含義的複合，也不意味著任何牟取利益的權力。


构成


伦理要素：社会评价的正当性
权利本身包含正当的含义。拥有一项权利意味着主体自我和社会公众的双重认可：不但权利主体自我认可其权利，在社会评价上，特定范围的社会公众认为权利主体拥有和行使权利是理所当然的。


规范要素：社会规范的认同和保障
拥有一项权利，意味着这项权利能够得到特定社会规范的支持。法律权利的规范基础就在于法律本身。道德权利的规范基础在于道德。


基础要素：主体的肯定性利益能力
任何一项权利的背后都隐藏着权利主体的利益追求。同时，权能是权利主体行使权利的资格和能力，权利的主体必须拥有权能才能享有权利。


本体要素：主体的行为意志自由
自由是权利的核心部分。主体的利益、权能必须通过权利主体的自由行为来实现。从主体的角度来看，法律权利是主体在自己的自由意志支配下行为的依据。


存在形态


应有权利（道德权利）
权利的初始形态，指特定社会的人们基于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产生出来的权利需要，是主体认为或者被承认应当享有的权利。应有权利的基础在于伦理或道德，主要体现了权利的道德规范要素。


习惯权利
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过程中形成的，或者从先前社会传承下来的表现为群体性、重复性自由行动的一种权利。


法定权利
通过法律明确规定或者通过立法纲领、法律原则加以公布的，以规范形态存在的权利，法定权利的基础在于法律规定，主要体现了权利的法律规范要素。


现实权利
主体实际享有或行使的权利。现实权利是权力运行的终点，也是新权利运行的起点。因此，现实权利是法定权利的另一种参照和标准。


限度
任何权利的行使，不得超过一定的限度。法律设计了一些特定的制度，为权利的行使设定限度。


时间上的时效制度

时效制度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内持续存在，便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法律设置时效制度目的主要是使社会关系处于相对稳定状态，而对权利人而言，则有促进其及时行使权利的作用。


空间上的权利滥用禁止
在社会实践中，一个主体的权利与其他主体的权利处于共存状态，要同时保证各种合法权利均能得到实现，必须对权利的行使施加限制，以除去权力内容的不当结果。


形式上的程序原则

法律权利的行使有严格的程序要求。权利主体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及方式行使权利、维护权利。


意義
人群共處各有主張，涉及不同之利益不免發生衝突，為維護社會生活自須定其分際，法律乃於一定要件之下就其認為合理正當者，賦予個人某種力量以享受其利益，因此權利就是得以享受特定利益之法律上之力。 權利為主觀化之法律；法律為客觀化之權利，行使權利就是為法律而奮鬥，且具有倫理上之意義。
權利既為一種得享受特定利益之「法律上之力」，則：

人民所享有的利益，雖被國家法制設定為「權利」，但國家如果沒有設置權利救濟的法制，或雖有設置但形同虛設而無實效，就形同剝奪或未曾賦予人民權利。此即為法治國原則下「有權利恆有救濟」的基本法理。
人民所享有的利益，但國家如果認為不值得保護而沒有賦予救濟的管道，則該項利益並沒有「權利」的地位。


权利與義務之間的關係


法律关系中的对应关系
法律权利对应着相应的法律义务，两者处于法律关系的统一体中。在任何法律关系中，一方主体享有法律权利，对方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每一个主体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同时承担着一定的义务。例如：债权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負有清償的義務；


社会关系中的对等关系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社会中的权力和义务是对等设置的。在社会生活中，权利的总量与义务的总量基本相等。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往往也是对等的。当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相分离时，一方享有的权利与对方承担的义务的量是对等的。


功能发挥中的互补关系
权利的最大功能是能够使人们的需要得到满足，使权利主体的利益变成现实。义务的功能往往是保障权利得以实现和发挥作用。两者互动关系主要体现为：


## 法律
法律，是由憲法明文授權国家制定的一套具有強制力的社會規範，以實現憲法旨意，達成約束國家權力、保障人民權利的目標。法律由各種抽象的規範所組成，通常需要由人來實施，最常見的形式為由政府行使公權力來執法。但在不同的地方，法律體系會以不同的方式來闡述人民的權利與義務。其中一種區分法，便是分為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兩種。部分國家則會以該國的宗教法為其法律的基礎。
學者自許多角度研究法律，包括從法制史和哲學，或從如經濟學與社會學等社會科學面探討。法律研究，來自於對何為平等、公正和正義等問題的解答。
在典型的三權分立國家中，會由行政、立法、司法三大機關組成政府，並依憲法規定分別行使職權：行政機關執行法律，立法機關制定法律，司法機關解釋法律。除此之外，若要支持整個法律系統的運作，同時帶動法律的進步，則獨立自主的法律專業人員和充滿生氣的公民社會亦不可或缺。
古希臘哲學家亞里斯多德於西元前350年寫道：「法治比任何人的統治來得更好。」


定義
廣義指制定法與非制定法， 狹義單指制定法。制定法與非制定法的區分，在於是否有制定機關，如立法機關制定的憲法、法律，以及行政機關依法頒布的行政命令皆屬制定法範疇。如再細分，則依照法律優位原則，「法律」僅指法律位階低於憲法而高於行政命令的制定法。而非制定法包括法理、法律原則、判例、習慣法等。


起源
在人类历史上，不同社会共同体的法律有其不同的起源形式，如古雅典式、古罗马式、德意志式以及古代中国式等。但是无论世界各国的法律经历了怎样独特的形成历程，纵观人类法律文明史法律起源仍然出现共同的规律性：
第一，法律起源经历了一个由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的过程。
第二，法律起源经历了一个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发展成为制定法的过程。
第三，法律起源经历了一个由自发调整到自觉调整的过程。


发展


规律
尽管世界上不同国家的法律发展由于其历史传统、政治、经济、文化条件等因素而不同。但就整个世界法律发展史而言，大致呈现出以下规律：


宗教法之發展
有謂「法學是 神事與人事的智識，正與不正的學科」。這是羅馬法學家Ulpianus所下的定義。這一說將宗教的觀念與法律的觀念，混為一談，後世漸不採用。


从“身份的法”向“契约的法”发展

把法律发展看作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的学者，是英国历史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梅因。梅因通过对古罗马父系氏族法律发展史的研究发现，古代法所调整的单位是家族而不是独立的个人，个人权利的获取和义务的承担以其在家族中的身份而定。身份各不相同的人所享有的法律权利和所承担的法律义务是极不相同的，甚至出现了法律权利义务在不同社会主体之间的分离。古代的身份法是不平等的法。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个人不断代替了家族，成为民事法律所考虑的单位。“我们可以说，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迄今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现代法所调整的单位不再是家族，而是独立的个人。在新的社会秩序中，个人与共同体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主要是由人的自由合一而产生的契约关系。契约的本质是自由和平等，这就决定了现代法律的权利性和平等性。当然，现代法律也一定程度上允许基于身份不同而存在权利义务的差异，如对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和少数民族等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


从不成文法向成文法发展


从族群之法向世界之法发展


发展方式


法律继承

法律继承是指在法律发展过程中，新法在审查、批判旧法的基础上有选择地吸收旧法中的合理因素，使之成为新法的有机组成部分。


法律移植

法律移植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有选择地引进吸收同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以弥补本国法律的不足。


法律创新
法律创新是指对法律观念、法律概念和技术、法律原则、法律规范和具体法律制度的独创性革新。它是人类法律智慧活动的最高形式，也是难度最大的法律发展运动。


法律现代化

法律现代化作为社会现代化系统工程的一个组成部分，与社会现代化理论相适应。它是指一国法律伴随该国政治、经济、文化等诸领域的现代化变革而出现的、以某些特征为显著标志的、从传统人治向现代法治转变的深刻变革过程。


渊源

法律渊源是指法律规范的来源或源头，又称法源。当法律成为一个社会的主要行为规范的时候，法律作为人们行为的准则和司法适用的标准。哪些法律是主要的法源，哪些法律是次要的法源甚至不是法源变成了一个重要的问题。特别是法官适用法律不能凭主观感觉，而必须以法律为准绳，就必须从法律渊源中寻找法律规范。只有从法律渊源中寻找到的法律准则才具备法律效力。


分类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实体法和程序法

实体法是规定法律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职责与职权关系的法律。程序法是规定保证实体权利和义务、职责与职权得以实现的方式和手段的法律。
实体法是程序法的目的。程序法是实体法实现的保证。程序法

## 宪法
憲法（英語：Constitution）或稱國法、國家基本法、憲章或憲制文件等，是國家的根本法也是基本原則或既定先例的法源授權總基礎，構成政體（Polity）、組織或實體的法律基礎，決定國家治理方向。憲法因而是一个主權國家、政治實體或地區、自治地区、聯邦制國家的聯邦州或國際組織及其成員的最基本法律。在某些情境下，基本法與憲法有相同的法律地位。
英國憲法是不成文憲法的一個顯著例子；它寫在立法機關、法院案件或條約的許多基本法案中。
憲法涉及不同層次的組織，從主權國家到公司和非法人協會。建立國際組織的條約也是其憲法，因為它將定義該組織的構成方式。在國內，憲法定義了國所依據的原則、制定法律的程序以及由誰制定。一些憲法，尤其是成文憲法，也限制了國家權力，規定了國家統治者不能跨越的界限，例如基本權利。
憲法通常規定一個國家的社會制度、國家制度、國家機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等，但不一定包含以上全部內容，例如會逐漸增加憲法內容的英國不成文憲法。憲法定義國家政體及政府運作方式，以及法律訂定的方式。憲法在一個國家之全部法律中具有最高權威和最大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之依據。有些憲法（特別是成文憲法）會限制政府的權力，其方式是訂定一些政府權力的運作範圍，例如人民的基本權，例如美国宪法就是這類的憲法。憲法之制定和修改，一般須經過特定之程序。考量美國憲法與美國黑奴曾經同時並存，認定憲法並非民主國家特有的法律種類，以憲法的原文"Constitution"作為思考的起點，憲法的定義其實是國家基本結構的意思，西漢的約法三章亦能歸類為憲法。但由於法治思想在古中國並不成熟，因此中國歷代封建王朝普遍沒有憲法，而是由朝廷頒布的各種律令組成國家的法律體系。直到清朝末年，中國政府才制訂了第一部現代憲法，即《欽定憲法大綱》。
在民主國家，憲法制定權來自其全體公民。憲法通常還包含國家任務和國家目標，這些通常被寫在憲法的序言部分。
印度憲法是世界所有主权国家中，篇幅最長的成文憲法，共有444條，分為22章，12份附表及118個修正案，若翻譯為印度英語有117,369字。美國憲法是篇幅最短的成文憲法，共有7條，27個修正案，合計4,400字。


詞源
在西方世界中，「憲法」一詞，乃源於拉丁文的「Constituio」一詞，其本指組織、結構或組成之意思。中文的「憲法」一詞，最早是出現在中國的古代典籍《國語》的「夫守而二心，姦之大者也。賞善罰姦，國之憲法也。」一句內。不過，以現代憲法的概念言之，中文的「憲法」二字的使用，乃從日文翻譯而來。日本文獻中，「憲法」之字樣曾用於聖德太子604年制定之「十七條憲法」（雖然與現代憲法意義不同）。德文的「Verfassung」，則是具有整體掌握而設立之意思。孫中山在為學者吳宗慈的憲法史著作所撰寫之序中認為：「憲法者，國家之構成法，亦即人民權利之保障書也。」他亦認為：「所謂憲法者，就是將政權分幾部分，各司其事。」
屬於憲法或憲制性文件的法律，不一定在正式名稱中有「憲法」的字樣。除了「憲法」的稱呼外，還有「基本法」等其他稱呼，例如《德國聯邦基本法》在德國未制定憲法之前，具有憲法地位。


起源
 

從傳統的政治學來看，憲法的發展可以分為三個階段：


警察國家時期
國家與社會並未真正區分，統治者作為國家的代表，與代表人民生活環境的社會之間的關係如同家父長，統治者擁有至高權力，國家可以為人民等，規範以上事項之憲法即為「固有意義的憲法」。


自由法治國家時期
此一時期由於思想的啟蒙、中產階級興起，國家與社會逐漸區分開來，此一時期的思想認為社會先於國家存在，且基於私法自治（即契約自由原則）而自發性形成，國家是為了使社會運作完善而產生的，因此政府對於社會的干預越小越好，透過天賦人權、議會制度、司法制度的確立，國家間接使社會運作順利，人民權利透過間接的方式受到憲法的保障，所以又稱為「形式法治國」。資本主義國家之憲法，出現於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後。在此一時期，行政法開始出現，依法行政、法律保留、特別權力關係等概念逐漸出現。


社會法治國家時期
鑒於前一時期國家任務範圍狹隘，在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等前提之下，經濟力強大的社團或財團造成市場壟斷，對於人民權利侵害過鉅，因此認為國家與社會的關係並非完全重疊，也非完全分立的二元，而是應有適度的混合，國家形成社會秩序同時，也要對人民權利予以最低的保障，強調人民基本權利可直接以憲法為保障根據，並且憲法應加入基本國策，以補充性原則保障人民福利。此一時期，不只國家，社會的一般人民也要遵守憲法對於基本權的保障規定，但隨著時間轉移，因而使國家修改宪法的可能性增加。


特性

从理论上讲，宪法的效力高于本国其他法律和法规。憲法反映階級力量對比關係。但在现实裡，宪法并不是在所有国家中都具有权威性。在不同時代和類型之國家，憲法之形式和內容

##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政体）」。人民代表大会，簡稱人大或人代会。


法律依據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定义“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依照现代宪政架构来讲，其应当属于国家核心立法机构（制度），等同於議會。“人大”也有常设“常委会”统领全会，形式上在大会会期以外代理全会的权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选举产生，受人民监督、对人民负责；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其监督、对其负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人大的部分职权可由人大常委会行使；
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内容


基本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人民代表大会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民主选举选出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这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各自的职权，并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实行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经人民代表大会充分讨论，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民主决定。


人大的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包括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和监督权。

立法权：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决定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任免权：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有权对上述国家机关领导人予以罢免。
监督权：监督宪法的实施；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运行。


人大代表的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职权包括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和质询权。

审议权：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
表决权：表决各项决定；
提案权：人大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
质询权：人大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政府等机关的工作提出质问并要求答复。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有权对上述国家机关领导人予以罢免。


選舉


竞选与宣传
1979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颁布，其第三十条规定各党派、团体和选民，都可以用各种形式宣传代表候选人。随后在1980年的人大选举中，全国多所高校的大学生们掀起了一场竞选风潮。针对这种情况，1981年9月全国县级直接选举工作办公室主任、民政部部长程子华提出了直接批评。1982年修订的《选举法》将宣传候选人的方式由79年的“用各种形式宣传代表候选人”改为只能“在选民小组会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这个小小的修改一度造成了选民见不到候选人，候选人不见选民也能当选的局面，这就让竞选不再可能。
在日後的修改中，第三十三条加入規定：「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代表候选人的介绍。」逐漸避免候選人與選民脫離的情況。


选制与投票
根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三十条規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独立参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如果所提代

## 中国共产党
中國共產黨，簡稱中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執政黨。受十月革命影响，该党创立于中華民國北洋政府時期，由陈独秀和李大釗等领导组织，1921年7月23日由当时中国共产党早期组织正式组建为中国共产党，1922年加入由列宁领导的共产国际接受指导和援助，并与中國國民黨合作，共同发起国民革命运动。1927年第一次国共合作破裂後，两黨进行了長達10年的军事斗争。1930年代起，中国共产党在其党的路线和组织建设上逐步形成自主决策能力，毛泽东在江西根据地逐渐累积领导经验。随后于1931年成立了中國第一个由共产党建立和执政的苏维埃政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在抗日战争期间，共产党与国民黨进行了第二次国共合作，遂建立抗日民族統一戰線。1945年抗战胜利后，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军队在全国范围内与行宪后的中华民国政府及中华民国国军爆发第二次国共内战。经过数年的战斗，中国共产党在中国大陆多数地区取得军事优势和实际控制权，逐步巩固政治和军事力量。随着战事发展，中国人民解放军控制中国大部分地区后，中国共产党于1949年10月1日在中国大陆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民国政府及国军则迁往台湾。建国后，中国共产党成为执政党，并自此在中国大陆实行统一领导。此后，中国共产党通过建立国家机构、推进土地改革及政治制度建设，逐步确立对大陆地区的长期统治。自1980年代開始，中國共產黨開始排除意識形態問題和许多非共產主義的政黨建立关系，1989年东欧剧变和1991年蘇聯解體後，中國共產黨開始加强了和其它社會主義國家執政黨的交流。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公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统计公报》，截止2025年底，中国共产党党员总数为10128.6万名，有基层组织543.1万个，比上年净增18.1万个，增幅为3.4%。其中，基层党委31.4万个，总支部33.3万个，支部478.3万个，是世界上成员第二多的政党，但它亦自称“世界第一大党”。
中國共產黨的組織架構主要基於民主集中制，主張應共同維護已獲得共識的政策。中國共產黨最高领导機構是全國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中央委員會作為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核心權力機構，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全体會議。因此，常任職權和日常工作都由中央政治局和其常務委員會负责。目前中共中央及全党的最高领导职务是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總書記，其自江澤民時代起會同時擔任負責代表國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負責党与国家軍事事務的中央軍委主席等職務。习近平自2012年11月的中共十八屆一中全會起至今担任中共中央總書記和中共中央軍委主席，同時也擔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委主席等職務。由於中國共產黨是國內唯一的執政黨，且主導統轄包括黨、政、軍在內的諸多方面，因此黨的最高領導人也是國家實際上的最高領導人，其職務的政治地位和影響力較單純負責政務的國家元首或政府首腦要大與廣。
中國共產黨始終将实现共产主义视作其最高纲领，并將自身視為代表工人階級和劳动人民領導工农联盟和統一戰線的政黨。其中《中國共產黨章程》指出中國共產黨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並將中國共產黨表述為：「中國工人階級的先鋒隊，同時是中國人民和中華民族的先鋒隊，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領導核心，代表中國先進生產力的發展要求，代表中國先進文化的前進方向，代表中國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黨的最高理想和最終目標是實現共產主义。」
在毛澤東时期，中共领导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以苏联为师，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并建立起計劃經濟體制。此后中共提出了大跃进、人民公社等经济政策，并在“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指导下发动了文化大革命。文革结束后，中共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上调整了党的路线，要求实事求是，停止使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口号，“文革”被中共彻底否定。鄧小平等人认可「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决定改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此后邓主导了改革开放，改变缺乏弹性的计划经济体制，引入西方资本主义下的市场经济并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从而发展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又历经江泽民和胡锦涛时期。现任总书记习近平于2017年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


名称标识

1920年9月1日，党派名称最早在陳獨秀在《新青年》發表的《對於時局之我見》中稱為「社會黨」，後來改稱為「共產黨」。在1920年8月13日和9月16日，留學法國的蔡和森在給毛澤東寫的兩封信中詳細地研討了共產黨問題，並且首先提出：「先要組織黨——共產黨，因為它是革命運動的發動者、宣傳者、先鋒隊、作戰部。」對此他在考察俄国共产党（布尔什维克）等歐洲各國共產黨後提出具體的建黨步驟，其中包括宣告正式成立中國共產黨。而當時人在上海市的陳獨秀與人在北京市的李大釗、張申府也通過信函討論名稱問題，最後決

## 刑法
刑法（英語：criminal law、德語：Strafrecht）是針對涉及威胁、傷害或以其他方式危害他人的财产、健康、安全的犯罪之法律，其目的在於保護生命、身體、財產等相關法益，並懲罰違反規範且破壞或威脅的行為，亦具有維護社會秩序之功效。刑法係國家統治的主要手段之一，利用人民對刑罰之恐懼，以達防止犯罪、矯治受刑人及維護安全之用。
不同於重視私人間損害賠償的民法 ，刑法是判斷何為犯罪，懲罰犯罪行為的法律。但因其所規範之刑罰本質上之嚴酷性，在古代或威權國家中，常淪為統治者用以打擊異端之工具。


渊源
在各类法學分支中，刑法之历史能稱上最为悠久。一般来说，古代文明最早颁布的成文法都以刑事法为主，例如，中国古代各朝代的成文法主体即為之。
由於深受啟蒙運動等社會變革之影響，刑法學在近代歐洲，確立一系列基本原則，乃基於人權思想，遂成現代法學理論之基礎。近代，大陸法系的刑法遵循罪刑法定原則。刑法之渊源主要为刑法典、单行刑法及附属刑法。国际条约并不能直接成为国内法院定罪量刑的依据，因为依据罪刑法定原则，各国必须将其签署加入的国际条约中的犯罪行为规定到本国刑法当中，才能对国际罪行进行管辖。


目的
刑法之目的，在於界定國家對於公民的刑罰權；亦即，在何種狀況下，國家可以對於人民實施刑罰。刑罰之目的，通常被認為有四種：

预防，即通过刑法明文公布对犯罪行为的惩处，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又可分为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
應報，即對侵害法益的行為加以處罰，以公正應報行為者的罪行
嚇阻，藉由處罰嚇阻犯罪人及社會大眾
教育，執行刑罰以教化犯罪人，使其社會化


內容
各國法制各有不同，通常包括刑法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華民國刑法》）与特别刑法（如《貪污治罪條例》）等。由於法系因素，大陸法系國家有成文刑法典，多半繼受自德國刑法而來，以下以中華民國刑法為例，說明刑法之法典構成：
刑法總則(第1條至第99條)：
條文含括法例、刑事責任等一般原則，於各種刑事法普遍適用之。
其中，部分條文，除法條文字所示者外，亦內含未成文之法理原則，如刑法第一條明示之罪刑法定原則中，又蘊含四項子原則，未見於字面上(依序為：明確性原則、禁止類推適用、禁止習慣法及不溯及既往原則)。此般原則係立法者制定條文時所倚仗之思想基礎。
刑法分則(第100條至第363條)：
含括內亂罪、外患罪等罪名，法典按國家法益、社會法益至個人法益之順序編排。此外，對於個人法益，條文尚有財產、人格法益之區分。
特別刑法：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補充主刑法所未含概之罪名，主要內容可歸類於刑法分則，亦受刑法總則之原則約束。
（因實體法與程序法有別，刑事訴訟法類不歸類在此列）


法益

刑事法律所保護的利益稱之為法益，其作用在於界定國家在何種情況下可以對人民發動刑罰，以及決定刑罰的程度，端賴行為人侵害社會認可利益的大小而定。法益一般區分為個人法益、社會法益和國家法益三大類。一般认为，由于刑法必须具有谦抑性，因此对于连其他法律（民法、行政法等）都不予保护的法益，刑法不得保护。
依据结果无价值论，法益侵害是犯罪违法性的本质。
依据二元行为无价值论，法益侵害是认定违法性的重要依据，但是同时也要考虑行为人的规范违反意思。依据一元行为无价值论，法益侵害对于认定犯罪没有意义——行为人的规范违反意思才是犯罪违法性的本质。


犯罪
刑法处罚的对象是犯罪。犯罪，是指符合刑法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德语：Tatbestand），具有违法性，且行为人具有责任的行为。
犯罪的分类包括：

正犯（包括直接正犯与间接正犯）与共犯（包括教唆犯与幫助犯）
既遂犯、未遂犯、預備犯、陰謀犯及中止犯
自然犯与法定犯
侵害犯与危险犯（包括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
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
基本犯、加重犯与减轻犯等。


犯罪成立条件

大陸法系國家通常採用三階層論作為犯罪成立條件。
依三階層論，界定行为要构成犯罪，依据刑法学总论中的犯罪论，应当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一、構成要件该当性/符合性（违法性的认识根据或者存在根据，具有违法推定机能）

实行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以及持有等形式。
结果：一切犯罪都需要有结果，包括实害结果与危险结果。
因果关系：以因果关系的条件说作为认定根据。
客觀歸責：具体要求包括（1）行为产生的法不允许的危险；（2）该危险现实化而产生了相应的结果；（3）该结果的实现没有超出相应构成要件的范围。
构成要件故意与构成要件过失。
二、違法性，即無阻卻違法事由。

正当防卫。
緊急避難。
依法令之行為。
從事業務之行為。
超法規違法阻却事由：包括受害人同意承諾、推定同意、自担风险等情形。
三、罪責 (有責性)

责任故意（包括不存在事实认识错误）与责任过失。
不存在不可避免的禁止错误。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刑事責任能力。
具有期待可能性。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亦有四要件論之說，即犯罪主体適格、犯罪客体實質受侵害、犯罪的主觀方面與犯罪的客觀方面分別在形式上符合法定要件並在實質上相一致。
而英美法系地區則以犯罪意識、犯罪行為、因果性、共時性作為犯罪成立條件。


懲處的方式
一般来说，刑法规定的處罰制度包括刑罚与保安处分。
刑罚，分為主刑與從刑。一般包括生命刑(死刑) 自由刑(無期徒刑 有期徒刑及拘役) 財產刑(罰金及沒收)等。其中沒收和褫奪公權為從刑。
保安處分（中華民國刑法第十二章，第86條至第99條），包括對未成年人的少年感化教育、對再犯的監護、對施用毒品或酗酒的禁戒、強制工作、強制治療、保護管束、驅逐出境（外國人適用）。


刑法的解释
刑法解释的立场包括主观解释论和客观解释论。其中，主观解释论认为，刑法解释的目的在于发现立法者的立法原意。立法原意是在立法时就确定了的，不容法官等解释者随意变动。这样的观点立足于限制司法官的解释权，贯彻立法的民主原则；但是这样的观点会导致法条的意思无法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使得法条僵化。
因此，客观解释论应运而生：客观解释论认为，法律一旦被制定并颁布后就成为独立于立法者的存在，对法律的解释不能被限制在立法者的观点上，而应该探究法条文字表述的客观含义。如果刑法用语在社会的发展中发生了相应的改变，且认可这一改变与刑法的目的并不冲突，那么解释者就应该顺应这样的改变。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8条规定有组织卖淫罪，在立法时立法者普遍认为“卖淫”这一行为仅限于女性向男性卖淫。但是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男性向女性卖淫以及同性之间的卖淫现象已经普遍存在，解释者就没有必要仍然将“卖淫”的含义限定于女性向男性卖淫。客观解释论有利于法律的与时俱进，也有利于社会一般人对刑法条文的理解，进而有利于一般预防，因此成为通说。
另外，刑法的解釋方式可以分为以下两类：

解释根据：文義解釋、體系解釋（系統解釋）、歷史解釋、目的解釋、合憲性解釋、补正解释等。
解释方法：平义解释、限缩解释、扩大解释、類推解釋（即超出了刑法条文所用文字含义的解释，僅允许进行有利行為人之類推解釋）。


参考文献


參見
刑事法
中華民國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外部連結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entry on Theories of 


## 民法
民法或民法典是指在採用成文法的國家中，規範私人間權利與義務關係的法律或法典，內容涵括財產法和身分法。
民法規範的主體是平等的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民法所規範的內容則是人身關係（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和財產關係（包括物權、債權等），在法典中，前者又稱為身分法(在一般大陸法系中，人格權部分則規範於財產法條文內)、後者則亦稱為財產法。民法以法律條文的方式，以抽象的規則來規範各式法律行為，并规定各类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有些国家的民法典會酌採習慣法作為補充規範的方式，此外也多半規定以當事人間私法自治的方式彌補各種法規的不足。
私法有時候作為民法的同義詞，有時候又作為民法的上位概念而使用，一般認為，民法是私法的核心部分。


語源
“民法”一词源于罗马法中的市民法（jus civile）。罗马法中有市民法、万民法（jus gentium）与自然法（jus naturale）之区分。市民法規範具備羅馬公民權之人民間的各种法律关系，不具備羅馬公民權的其他异邦人與羅馬公民間的法律关系，則由萬民法規範。自公元3世纪起，市民法与万民法的对立逐渐淡化。罗马法中完备的平权主体法律规范，经过罗马法复兴运动复苏。在欧洲法典化运动中，先后产生了《法国民法典》（又名拿破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两部具有划时代意义法典。在对《法国民法典》的引进中，日本学者津田真道誤将“市民法”一词翻译为「民法」。清末变法圖強時，即有編成「大清民律草案」，雖由中国学者直接抄自日本，译作今称，於清光緒33年時設立修訂法律館，草擬之大清民律，宣統3年8月時完成，但未及施行，清朝即由民國所取代。但也有学者认为，民法一词并非来自日本，而是中国自己创造的，在中国古代典籍《尚书》中就已有“民法”一词。《尚书·孔氏传》：“咎单，臣名，主土地之官，做明居民法一篇亡”中的“民法”一词，被有些学者认为是中国民法的起源（實際上，中國真正開始出現成文的民法法典，是在1929年五月，由當時的國民政府設立法制局，參照前清及民國成立初期編訂的民律草案，完成民法法典的制定，陸續予以頒布施行）。近代以后，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中使用的民法一词，如法语中的droit civil，德语中的Bürgerliches Recht，荷兰语中的Burgerlyk Regt等，都由市民法转译而来。
而民法依法源不同，分為直接與間接法源。中華民國《民法》第一條便規定：「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即是對民法的法源規範。當中的法律、習慣、法理即為直接法源，此外尚有所謂的間接法源，指學說與判例而言。現今大陆法系民法在内容分为物权法、債法、亲属法、继承法等等。英美法系民法在内容上包括契约法、财产法、家庭法、侵权行为法、信托法等等。普遍认为，知识产权法、商法也属于民法范畴。


发展历史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由此可见民法在大陆法系中的地位，因此，民法的发展历史基本可与大陆法系发展历史划等号。


緣起
12世纪（相传为1135年），在意大利北部发现了因战乱而佚失数百年的《国法大全》抄本，学者们在意大利的博洛尼亚大学对《国法大全》进行考订和注释，形成了欧陆法系法学中最早的“注释法学派”。随之而来的罗马法复兴运动，使得近代民法的理论技术水平得到了大幅提高，而当时欧洲法律水准普遍低于罗马法，产生了民法立法的可能和需求。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资产阶级革命理念自由、平等以及私有财产神圣而不可侵犯的观念，在法国大革命中得到广为传播。新兴的资产阶级迫切希望将资产阶级革命成果在法律中予以确认。于是1804年《法国民法典》（即《拿破仑法典》）的诞生标志着民法以及民法法系的正式形成。随着拿破仑的征战，《法国民法典》被推广到几乎整个欧洲大陆，并凭借殖民关系，辐射到世界，使得在世界范围内形成了与英美法系截然不同的大陆法系。随后，伴随德国统一，传统欧洲秩序被打破，作为民法法系最新学术成果，在20世纪初的集大成者，《德国民法典》于1900年正式颁行，民法走向成熟，随后兴起的新兴资本主义国家，如日本，均受到了《德国民法典》的重大影响。民法两大支系，即法国系与德国系，成为了民法的主要代表。


原则
狄骥认为，《法国民法典》只有三个原则：契约自由、私权不可侵犯以及过失责任。《德国民法典》对其进行了发展主要为：民事主体平等、意思自治、过错责任、权利本位、诚实信用；拥有独立的物权原则，此类原则以及衍生是否为《德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存在争议。需要说明的是，两大支系对部分共同原则的内容和认可度均存在重大区别。比较法学者基本认为，两大支系立法理念亦存在巨大差异。


发展历程
早期民法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其特点为契约自由至上主义和所有权绝对主义。反映了资产阶级革命理念在法律上的具现，以及早期自由资本主义经济时期的特点。但是，随着资本主义经济进入垄断资本主义经济时代，反映时代要求的民法另一典范《德国民法典》诞生。相较于《法国民法典》，其特点为内容上的对契约自由及所有权的限制和社会立法；形式上精确的法律术语以及严密的逻辑结构。但是，两大民法典派系并无取代之意，事实上《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现今仍分别为大陆法系主要的派别。两大传统民法派别都有其特点及不足，随着时代发展，与英美法系的借鉴和交流，随后产生了折衷主义流派，其代表为《日本民法典》。此派民法典在传统上属于《德国民法典》派系，但又吸收了大量英美法系以及《法国民法典》的特点，并且对《德国民法典》的许多主要概念，如物权行为理论，进行了折衷主义发展。但是，此系民法典与传统上的德法两大派系不同，是否具有足够鲜明的特征，使其可以成为大陆法系中的真正第三派系，在学术界仍有争议。主要在于其依旧表现出强烈的《德国民法典》特征。但在介绍民法传统两大支系时，仍要单独讲述折衷主义流派，已经成为学界通行做法。目前认为，折衷主义学派代表了民法典发展方向的观点有很大影响。


体系
大陆法系的民法主要有法国式和德国式两种，分别以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为代表。


法国式体系
法國民法典（法語：Code civil des Français）在1804年制定時采用了查士丁尼一世的《法学阶梯》结构体系，除序章外，有3編（livre）35章（titre）2281條（article），原文見Code civil des Français。

法國民法典在後續修正中又增加了第四編擔保（Livre IV: Des sûretés），對債務關係做出更詳細規範。


德国式体系
德國民法典（德語：Bürgerliches Gesetzbuch）在1896年制定時以查士丁尼一世的《學說匯纂》為藍本，有采用5編（Buch）2385條（Artikel），原文見Bürgerliches Gesetzbuch。五編結構为目前世界上较多國家采用的体系结构。


東亞地區之民法典
民法典是按一定的体例、系统地将民法的各项制度编纂在一起的立法文件。大多數國家在完整民法典編纂完成前會各別對物權、契約、婚姻、繼承等常見私法事項分別立法，後再整理成法典以求法理上的一致性。下表收錄完整「民法典」完成並通過的事件。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之司法採用英美法系，並未編纂民法典。


日本民法

日本民法於1896年（明治29年


## 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保护是通过立法等手段保证公平竞争以及市场信息的自由流通。消费者保护法设计目的在于防止商业上的欺诈以及不公平手段来获得竞争的优势地位，也可能通过立法来保护那些较为弱小的不能照顾自己利益的相关人。消费者保护通常由一系列法律达成，目的是确保消费者享有正当权益，保证公平贸易、自由竞争，以及信息对称。消费者保护法禁止商家使用诈骗或其他不诚信手段取得优势。消费者保护的一个例子是，政府可能会要求商家公布商品的详细信息，尤其是食品等与公共健康与安全密切相关的商品。


其它
產品安全
保用期
退貨保障


外部連結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消保會)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消基會)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简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国家立法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议行合一制度，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律地位高于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形式上类似于议会至上制度。全国人大行使职权：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立法权；任免权；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全国人大会议闭会时，则由其产生的常务委员会作为常设立法机关，代为行使其大部分职权。有观点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实际上与国家主席联合行使国家元首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等法律的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受到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中国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特别行政区选举委员会间接选举产生，全国人大常委会则由全国人大会议选举产生，任期均为五年。第一届全国人大于1954年召开，现任的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于2023年3月就职。目前，全国人大的全体会议一般在每年3月召开。
全国人大与全国政协并称为“全国两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分别在人民大会堂一楼的万人大礼堂和二楼的常委会会议厅召开会议。


历史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到行宪前的数年时间里，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一院制，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职权，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代行最高国家机关的常设机关职权，集行政、立法等权限于一身。
而到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该届人大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首届法定国会。在该次会议所通过的宪法中，全国人大的结构承袭了《政协宪草》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框架，也借鉴了苏联的最高苏维埃和孙中山五权宪法中的国民大会形式，即组成一个多达数千人的全国人大，并由其产生一个常设机关在平时承担工作。1954年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只有“解释法律”和“制定法令”的权力。但是，由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数多且非专职，也就不便于经常开会，每年一般只召开一次会议，会期也不能过长。为了使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充分发挥作用，保证国家机器正常有效运转，1955年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和1959年的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分别通过决议，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立法权，制定单行法规和修改法律。才使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得到了扩大。
1955年，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第一个五年计划，成为全国人大会议通过的首个经济法案和首个五年计划。
值得一提的是，在1959年之前，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均无固定的会议场所，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和人大常委会不得不以中南海怀仁堂作为会议议场，并从1949年至1959年在此议事。1958年夏天，人民大会堂成为了为庆祝国庆十周年而提出的北京十大建筑的首位。1959年9月24日，人民大会堂落成，并于1960年3月30日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召开时启用。
然而，到了随后的文化大革命时期，由于政局混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都甚少召开会议，人大常委会处于事实上的停摆状态。在这期间，由于委员长朱德和第一副委员长董必武相继去世，而使得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党籍的副委员长宋庆龄代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职权，成为担任这一职务的首位女性，加上当时废除了国家主席职务，使她成为首位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元首的女性。
文革结束后的1980年，经全国人大决定，正式成立了由叶剑英、宋庆龄和彭真主持，包含民主党派、社团团体主要负责人和法学家在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委员会”，负责修改订立新宪法。在修宪讨论过程中，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长胡乔木曾提出将全国人大代表的数量削减至1000人，于全国人大下设立两个院，各500人，使全国人大成为常设机构，以改变人大“橡皮图章”的印象。另有委员提出，仿效苏联最高苏维埃设立联盟院和民族院的制度，“按地区产生的代表组成一院，按行业界别产生的代表组成另一院”。而以邓小平和叶剑英为首的反对者认为，“如果两家意见不一致，协调起来非常麻烦，运作很困难”。最终双方达成折衷，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大为扩大，使之成为常设立法机关，有权制定绝大部分法律和审议应当由全国人大批准的法律。
在1954到1982年的很长一段时期，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法律草案，没有明确一定的审议程序，有些法律草案甚至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前一天才送来，就要求该次会议通过，全国人大和常委会没有时间进行认真研究与审议。这种情况一再发生。随着1982年宪法将“全国人大和它的常委会共同行使国家立法权”纳入法条，议事的不规范和流于形式也引起了当时委员长彭真的注意。
1983年3月，根据委员长彭真的提案，委员长会议通过了关于规范议事程序的决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三审程序正式确立，此后全国人大会议所通过的决议案也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三读提交表决，实际上增强了人大常委会在立法事务上的发言权。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经过第二次审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这是中国首部经过一次以上审议颁布出台的法律案。1986年3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又首次采用电子表决器进行表决，使得法案表决更为程序化。而在198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更是将三审程序列入了议事规则。2000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又进一步规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1980年9月，170多名北京代表团全国人大代表在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投资最大的“上海宝钢工程建设问题”向冶金工业部提出质询。这成为全国人大历史上第一起质询案，标志着全国人大质询制度的正式确立。
1985年4月，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人大因此授权国务院可以对相关方面制定暂行规定或者条例。这实际上使得国务院常务会议可以通过颁行“暂行条例”的方式绕过人大常委会进行税收政策调整和征收新税。
在2000年通过的立法法第九条对此作出进一步规定，“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而2015年修订的立法法第十条提出，“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但是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使得全国人大常委会回收了批准税收的权力。
中共十八大後，中共中央全面加强对人大工作的领导，首次召开中央人大工作会议，部署推进立法和人大工作事项。


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根据宪法第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规章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第八十五条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


## 社会主义
社會主義（英語：socialism）是一種政治、社會、經濟哲學，包括各種以社會共有生产资料為特點的經濟與社會體系。其中，社會共有生產資料可以透过国家拥有、集体拥有、工人自治、劳工合作甚至公民持股达成。虽然社会主义种类千千万万，没有一种定义可以概括，但是每一种都认为应该由社会控制生产资料。
社会主义按是否拥有市场可分为两种。不带市场的社会主义将要素市场和金钱剔除，资本主义下的价值规律也不復存在，它往往主張政府對經濟的計劃。这类社会主义追求避免资本积累、追求利润造成的浪费、不公平和金融危机。相反，所谓市场社会主义强调在社会拥有的企业和资本分配中保留金钱、要素市场甚至利润动机的作用。这些企业的利润可以選擇直接由雇员控制，或者選擇以社会红利的形式发给全社会，以提升社会福利以及促进公共事业的发展。社会主义计算争论讨论了社会主义内的资源分配方法和可行性——例如有社会主义者认为，资源分配应该基于一个通用的体力劳动指标或者是直接基于劳动时间。作为一项政治运动，社会主义的政治哲学主张从改良主义到革命社会主义均有分布。如国家社会主义主张推动生产、分配和交换全方位的国有化来实现社会主义；自由意志社会主义倡导工人传统地控制生产方式，反对国家权力来进行管理；民主社会主义则透过民主化进程来谋求建立社会主义。现代社会主义理论始于19世纪知识分子与工人阶级发起的批判工业化与私有财产的政治运动。早期的空想社会主义者，比如罗伯特·欧文曾试图建立一个自给自足并脱离资本主义社会的公社；而圣西门则创造了名词socialisme，提倡技术官僚与计划工业的应用。马克思和恩格斯共同设计创造了一个除去导致不合格与周期性生产过剩的无政府状态和资本主义生产的理想的社会制度。


词源
“社会主义”一词的词根源自拉丁语sociare（社会），意指联合或共享。罗马和后来的中世纪法律中与之相关的较为专业的术语是societas。这个词既有同伴关系和友谊关系的意味，也意指自由人之间基于一致同意而订立契约的一种法律观念。古希腊的哲学家亚里斯多德说人天生就是城邦制动物。在此基础上，由自由的独立个体的人之间组成的社会，其成员应该拥有公平，平等地位，“社会”（social）一词有着两种清楚分明的含义，这两种含义都暗含了“社会主义”一词较为晚近的用法。“社会”既可以指自由的公民之间的一种较为正式的法律上的契约关系，也可以指同伴和伙伴之间的一种情感关系。


起源
关於社会主义的起源存在争议，但是与保守主义和自由主义比较则简单得多。关于社会主义的起源存在以下两种说法。第一种说法包含着一定的背景，通常是从早期的各种观念运动来探讨社会主义论题；第二种说法主要认为社会主义思想起源于法国大革命时期。第一种说法中，有两个人经常被提及，一个是托马斯·莫尔爵士，因为他写了一本书叫《乌托邦》；另一个是再浸理论者托马斯·闵采尔。德国马克思主义元老卡尔·考茨基的《托馬斯·莫爾和他的烏托邦》一書試圖證明這一說法。在此同一时期的另一个可追踪的根据是英格蘭内战。在这样的阐述中，像平等派和掘地派等团体常常获得高度评价。例如，克里斯托弗·希尔对掘地派领袖温斯坦莱的评价如下：

 温斯坦莱创立了一种19世纪和20世纪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才会有的集体主义理论。温斯坦莱抓住了现代政治思想中的主旨：国家权力和财产制度与支持这种制度的思想体系有关。他主张以对共同体的关注来取代竞争或革命。他也坚持认为，如果没有经济上的平等，将不可能会有政治的自由。从这个意义上说，他也算是一个现代人。
不过这种分析似乎存在问题，部分是因为当时并不存在着与19世纪和20世纪的社会主义相等同的信念。在社会主义观念是否比「社会主义」一词出现更早这一观点上，人们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争议。然而，掘地派论者中的神学与文化的内涵显然被忽略了。
第二种说法聚焦于法国大革命刚刚发生后的那段时期。一些学者对它与工业革命之间的相互作用也进行了一定的探索。利希海姆（Lichtheim）对18世纪90年代的评论是这样的：「社会主义历史一定起始于法国大革命，简要地来说是因为法国是空想社会主义和空想共产主义的摇篮。而且这两股思潮都产生于1789年到1799年的伟大革命期间。」大革命是一种严肃的考验，「社会主义」一词以及自觉坚定的支持这种意识形态的社会运动都经历了大革命的考验。所以这些现象在大革命时期和大革命之后都能找到它们的根源。企图透过激进的社会和政治行动来扩展民主、权利、正义和平等的尝试，尽管没有带来什么善意的结果，但对全世界思想却产生了很大的冲击，这种冲击一直延续到今天。法国大革命是自从1453年東羅馬帝国被奥斯曼帝國灭亡后，欧洲各国发展各自经济、政治、军事时，社会主要矛盾的总爆发，古希腊式的民主政治揭示了，人、社会、国家、民主之间根本关系。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国家的主体，人类终究会战胜社会关系的束缚，充分体现人是自我的主宰。


流派


空想社会主义

空想社会主义最早见于16世纪托马斯·莫尔的《乌托邦》一书，盛行于19世纪初期的西欧。
空想社會主義者認為社會主義的理想社會應該建築在人類的理性和正義的基礎上。這種社會至今還未出現，是由於人們不認識和承認的緣故。他們覺得只要有天才掌握了這種思想，並推廣開去，就能實現他們心中的理想社會。空想社會主義者反對資本主義，並認為資本主義的剝削制度是由於人類在道德和法律上犯了錯誤，背棄了人類的本性的緣故，他們的目的是要消滅這種錯誤。
所有空想社會主義者都批判資本主義制度，並確信資本主義應當為社會主義所代替。莫爾揭露了資本原始積累，痛斥了剝奪農民土地的圈地運動，指出這是羊吃人。聖西門把無政府狀態稱作“一切災難中最嚴重的災難”，認為經濟自由必然導致這一狀態。傅立葉認為雇傭勞動制度是“恢復奴隸制度”，資本主義工廠是“溫和的監獄”。歐文抨擊了資本主義私有制，認為私有制是一切階級之間紛爭的根源。他揭露了資本主義制度下的階級剝削關係，工人創造了巨量的社會財富，卻被工廠主、商人、銀行家、經紀人、收租者、食利者以及達官顯貴所瓜分。
大多數空想社會主義者都主張實行“財產公有制”，但各有見解。莫爾等把財產公有制理解為生產資料和消費品都公共佔有。摩萊裏、歐文等則理解為除日常生活品以外的財產的公共佔有，即是生產資料的公共佔有。少數空想社會主義者如聖西門、傅立葉在自己的理想社會中保存了生產資料私有制，這是資產階級傾向的明顯表現。一些空想社會主義者也提出了計劃經濟的思想。聖西門主張，在實業制度下要有計劃地組織生產，徹底根除無政府狀態。
16至18世紀的空想社會主義都帶有不同的禁欲主義色彩，有的甚至公開鼓吹戒絕一切享受的、苦修苦煉的斯巴達式的生活。到了19世紀初期，禁欲主義已經失去得以存在的條件，這時的空想社會主義者批判禁欲主義，對未來理想社會的高度物質和文化生活水準作了富有吸引力的宏偉想像。
從托馬斯·莫爾開始，許多空想社會主義者都注意到解決城鄉對立、腦力勞動和體力勞動對立的問題。罗伯特·欧文主張，把城市和鄉村結合起來，把工業和農業結合起來，把腦力勞動和體力勞動結合起來。
空想社會主義的發展經歷了3個階段：16世紀至17世紀、18世紀和19世紀初，共經歷了300多年。3個階段的社會和歷史條件各不相同，無產階級的發展水準也不同。
16世


##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在该国所推行的经济体制的官方術語：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以及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由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在1992年中共十四大报告中首次提出，此后多次修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改革開放的一項重要方針，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一部分，此項措施影響了越南、老撾等社会主义国家。


理论背景

根据斯大林时代苏联教科书提出的“五段论”，人類历史发展大体上要经过五个历史阶段，即需要一同走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起初中国共产党认为，随着1956年中国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中国社会已从新民主主义社会转变为社会主义社会。根据这种历史观，此后中国一直处于社会主义社会。
与苏联决裂后，推动文化大革命的错误使中国共产党最后采用的方法是重新探索社会主义的本质，并且力争在党内智庫研究中取得一致意见，即發現了社会主义制度与诸如市场、自由贸易或任何可行的经济政策是不矛盾的；20世纪末苏联的失败證實此結論，更促进了这个普遍认识。当前中共认为，中國的社會將長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同时也确认了“计划经济不可行”的事实，这个使得中国可以使用任何可行的市场经济措施，而不会遇到理论上的困难；但此举也授人（主要是正统共产主义者或民间左翼反对派）以柄，对其政权存在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因此，中共对社会主义的重新定义使得中国的社会主义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社会主义，因此被称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这个陈述的另一个问题是，如果不能使用理论或其他国家普及的经验来决定该干什么，该怎么办？答案是邓小平的格言“实事求是”和务实主义。中国当代的政治家们通常遵循下面的原则：“中国尊重世界的多样性。全球有将近200个国家和超过50亿的人口。世界上不可能只存在一种发展模式、一种价值观或一种社会制度，因为世界各国的历史条件不同、社会体系不同、发展水平不同、文化传统价值观不同。”


学术观点


中国经济学界
中国经济学界对于“什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问题存在着下列不同看法：

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是资本主义的和平演变，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同于资本主义经济。这种观点在1990年代后逐渐被边缘化。
认为市场经济分为“资本主义的”和“社会主义的”两大类，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解为“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这种观点在中国社会相当有影响。
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解为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同市场经济相结合一种经济。这种观点具有相当权威性，是中国政府和教科书常用的解释。
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解为一种以公有制占主体地位、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经济。这种观点是1990年代后期最为流行的看法。(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思想政治教科书采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是讲效率、追求公平的经济。


国际经济学界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并不被国际经济学界视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是视为一种处于渐进转轨制度下的在一部分领域实行开放竞争而另一部分领域实行垄断限入的经济体制，因此普遍认为中国现行的经济体制属于裙帶资本主义。国际经济学界普遍认可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只有前南斯拉夫在其二战后实行的“工人自治制度”。另外，匈牙利所实行的部分经济制度也被认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但是以上两种体制均已告终结。传统观点认为，马克思提出的科学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是不可能相容的，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只是中国共产党所提出的一个政治口号。


历史
苏联布哈林最早提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保留商品生产与商品流通，但在斯大林统治时期被处决，上述主张成为其罪名中的重要一条。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斯大林不得不承认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商品生产和价值规律，但仍不承认生产资料是商品，不准价值规律对重要的生活资料发挥调节作用，不准生产根据价格变动进行调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该体制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发挥巨大作用，但在工业基础建立后，其弊端日显。
1957年，顾准最早提出并论证计划经济体制不可能完全消灭商品货币关系及价值规律，写出《试论社会主义制度下商品生产和价值规律》一文。1958年，顾准被打成右派，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1964年，顾准的老友、经济学家孙冶方由于提倡价值规律的作用而遭批判，文化大革命中被关在监狱7年。
自改革开放后，从1970年代末到1990年代初，通过市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使中国经济迈上新台阶。但市场经济和旧有的推崇计划经济的社会主义理论产生矛盾，按照旧观点，市场经济属于资本主义。
1979年2月16日，四川省计委、四川省物价委、四川省社科院联合发起的“四川省价值规律理论讨论会”开幕。在为期10天的讨论会中，130余位经济管理官员和学者共同讨论。此次会议史称“成都会议”。举办成都会议的直接原因，是中共中央副秘书长、中国社会科学院院长胡乔木此前在一次会议上讲话，要求全国各地计划委员会、物价委员会、社会科学院联合发起组织会议，对在文化大革命中被搅乱的经济学理论开展清理及探讨。在成都会议上，四川财经学院（即今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系副系主任袁文平受到小组推举，作大会发言《试论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同市场经济结合的问题》，提出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结合，引发讨论会热议。袁文平回忆，“我发言六个小时，引起了轰动。讲完后就有人起来反对，说是鼓吹资本主义复辟。”不仅是袁文平，四川省社科院研究员周振华、中共四川省委党校教授田善耕也在发言中提到市场经济。讨论会发言结束以后，林凌、刘兆丰等此次会议组织者将会议纪要上交中共四川省委第一书记赵紫阳，赵紫阳鼓励大家大胆探讨。
1979年3月13日，《四川日报》大篇幅报道成都会议。其中有程珮传撰写的《把计划经济同市场经济结合起来省价值规律理论讨论会侧记》。程珮传回忆：“经过部门同志讨论决定，在《四川日报》上也采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新提法，这在全国的报纸中是开了先河的。”
1979年4月，比成都会议规模更大的“无锡会议”召开，许多经济学家在会议讨论中采用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提法。
1979年11月26日，国务院副总理邓小平在会见美国不列颠百科全书出版社编委会副主席弗·吉布尼和保·阿姆斯特朗、加拿大麦吉尔大学东亚研究所主任林达光教授和夫人等外国客人时说：“我们不要资本主义，但是我们也不要贫穷的社会主义，我们要发达的、生产力发展的、使国家富强的社会主义。”“我们是计划经济为主，也结合市场经济，但这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市场经济不能说是资本主义的。……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1979年为计划经济时代。
1983年至1984年，在“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还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争论中，邓小平、胡耀邦坚决支持了总理赵紫阳，最终1984年在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上，通过了《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首次提出“社会主义经济是在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并将“建立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作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对于该决定，邓小平称赞说“感觉是写出了一份政治经济学初稿”。该决定奠定了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即社会主义商品经济。
1988年，在一次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上，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马洪问总书记赵紫阳，


## 改革开放
改革开放，是指由以邓小平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等人提出和创立，在1978年12月18日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开始正式实施的一系列以经济为主的改革措施：“对内改革，对外开放”。1978年，邓小平等人提出了「對內改革、對外開放」、「解放思想、實事求是」的观点和理論。相对而言，中国共产党内支持方被稱為改革派，以邓小平、胡耀邦、趙紫陽為首，並且得到軍方代表葉劍英、杨尚昆等人支持，反對方则以陳雲、李先念等保守派為首，並得到軍方代表徐向前等人支持，兩派政治斗争長达17年（1978年—1995年），其中1989年的“六四事件”又导致改革开放一度遭遇危机、改革派大为受挫，直至1992年鄧小平南巡才使得改革开放確立为中国今後的基本国策。与此同时，改革开放也逐渐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主要组成部分，構成“鄧小平理論”，并于1997年中共十五大期间被納入中共党章、1999年被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改革开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的重大决策和轉折過程，起始于“文化大革命”后的“拨乱反正”时期，改变了中国大陆自1949年起在经济上近30年较为封闭的状况，使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高速发展，先后出现了以深圳经济特区以及上海浦东新区为代表的发展模式。改革早期保守色彩仍濃厚，此后中国大陆的经济制度逐渐从“计划经济”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后者于1993年被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90年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相继成立，中国大陆资本市场诞生。在低廉的人力成本和勞動保障情況下，中国大陆得以大力发展进出口贸易，國內外投資驟增、民营经济迅速崛起。中国大陆于1991年加入亚太经济合作组织、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2010年国内生产总值（GDP）超越日本，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至2020年起世界500强企业数量与美国并驾齐驱。人均GDP则从1978年的115美元增长到2021年的12551美元，达到中等偏上国家的收入水平，东部部分省市人均GDP已超过2万美元，2021年中国GDP总量达17.7万亿美元。与此同时，国民生活品質也得到了大幅度提高，有学者由此提出了“中国模式”的发展道路。
另一方面，改革开放初期的价格双轨制、物价闯关、军队经商等政策较为失败，中国社会还出现了官倒、腐败、特权等问题，经济改革也遇到了原有政治体制的阻碍。对其中的部分问题，邓小平等人在1980年代前期修订《八二宪法》、确立“废除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后，自1986年起曾试图进一步推动中国政治体制改革，但最终因为“六四事件”的爆发而失败，该事件也导致改革开放的进程放缓甚至停滞，直至邓小平九二南巡后才重新提速。此外，中国大陆发展过程中也缺乏自主技术、缺乏创新能力、对外依赖度过高，并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经济数据造假现象也屡见不鲜，特别是夸大了经济增长数字。发展过程中还存在贫富差距扩大、城乡发展不平衡、房地产泡沫等诸多问题。改革開放的成果普遍以宏大叙事視角記述，工人階級和底層人民的大幅牺牲则普遍被忽略，而仍以国有企业为主导的中国经济也常导致市场垄断和不公平竞争。一项研究发现，经济的自由化改革致使的物价上涨造成了贫困率的大幅增加。2021年发表的《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中，不讳言提到了改革开放带来的一系列问题需要改善，但決議仍高度评价该基本政策的方向。


名词释义


传统定义
改革开放中的“对内改革”实行混合经济模式，农业上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责任制（俗称“大包干”），允許私有企業不再由國家管有，容許外商投資等政策。1978年前，中国大陆实行计划经济，由党和政府控制和管理社会资源。改革以两个阶段引进市场经济原则：第一阶段从1970年代末至1980年代初进行，主要涉及废除农业集体制度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对外资开放本地市场和允许本地企业家开创事业，但大部分工业仍然由国家拥有和营运；第二阶段于1980年代末至1990年代进行，其政策包括土地制度改革、国有企业私有化和国有企业承包制度，政府不再控制物价，并废除部分保护主义政策，尽管如此，国家仍然控制银行业和石油工业等关键行业。此外，1990年底，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相继成立。
改革开放中的“对外开放”使得众多海外企业进入中国市场，也有相当数量的中国企业开辟了海外市场，同时在新加坡总理李光耀的建议下，中共也停止了对外输出革命。期间，在沿海地区诞生了深圳、厦门、珠海等一批经济特区，在中国大陆对外经济交流中起到了极为关键的作用。而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改革开放以来，美国、日本、法国、德国、英国等发达国家向中国提供了包括无偿援助在内的各种形式的长期援助，香港、澳门和台湾也对中国大陆提供了大量资金、技术、人才和理念等支持。截止2009年，中国接受发达国家的无偿援助近67亿美元（约469亿人民币），其中日本是中国的最大援助国，截止2010年日本对华援助占中国总外援比例的66.9%。


最新变化

有媒体和学者认为，“改革开放”至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执政时期发生了部分本质性的变化，习反对部分改革政策，低调地回退了许多邓小平时代的改革政策，中国共产党重申对包括经济在内的中国社会各个方面的控制权；部分观点认为这是政治体制倒退。2018年，汉学家裴敏欣认为，自1980年代改革时代开始以来，中国经济目前是最不开放的；2020年官方提出新发展格局即以所謂“內循環”為主體的“国内国际双循环”以及“自力更生”，但在“内循环”引发“闭关锁国”的争议后。官方特别强调“不是封闭的国内循环而是更加开放的国内国际双循环”。此后官方宣传口径以强调“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为主。与此同时，有海外媒体认为习近平时期中国领导层内部出现路线斗争和分歧，中国政府也推出了多项改革，包括废除劳教体制、修订《环保法》、建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完善审计制度等，试图改善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积累的种种社会问题；同时设立国家共同富裕示范区试图探索出解决中国社会目前尖锐的贫富差距、区域差距等社会问题的方法，中国政府也继续效仿当年设立经济特区的办法推出了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贸港、雄安新区、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等经济改革试验区。


历史背景


早期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经济原则和体系借鉴苏联模式，实行“三位一体”的发展模式，即注重发展重工业、执行计划经济及财产国有化。1953年出台的第一个五年计划推动农业合作社为基本经济单位，在农村由农业合作社集体管理农地和农业生产，部分合作社更集体拥有农地和生产资料。人民公社随着第二个五年计划（亦称“大跃进”）落实在各地成立。人民公社制度的目标为移除私有拥有权，所有私人财产必须上缴人民公社，使农民失去生产动力。第二个五年计划导致中国经济大幅下滑，亦引致大规模饥荒和减产。1962年，在中国国家主席刘少奇领导下，农村人民公社进行改革，其核算单位分为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三级，及推行“三自一包”，此制度沿用至“文化大革命”。后来随着国家主席刘少奇与中共中央主席毛泽东之间出现分歧，前者在文革中更被打倒受迫害致死，政策被迫中止。


“文化大革命”

中国在革命時代经历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等政治运动，其经济在七八十年代严重落后同地区亚洲四小龙的经济。尽管中国1978年的国民生产总值达3624亿


##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中国共产党从2012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起提倡的价值观。


历史
2012年11月8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代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向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所作的报告中首次提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共二十四个字。
2013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将其分成三个层面。
2014年2月12日《人民日报》头版予以刊登。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自上任始就多次提及其，以强调社会主义在中国社会的领导性、积极性与先进性。


内容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三个层面依次分别是国家层面、社会层面和公民个人层面。

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富强、民主、文明、和谐
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自由、平等、公正、法治
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其中部分名词拥有独特内涵，官方解释为：民主指人民民主，自由是指人的意志自由、存在和发展的自由，平等指的是公民在法律面前的一律平等，公正即社会公平和正义。


宣传与考核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行政部门下达通知文件，要求各个学校、医院、企业、网吧、商铺、购物中心、公交车公司等单位通过宣传展板、横幅或电子显示屏等媒介展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4字的全文。目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范围深入中国大陆各个城市的大街小巷。
根据中央文明办下属的“中国文明网”的报道，2017年广东肇庆市在城区的牌坊广场、东门广场上的两组时钟，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为时间刻度，并评论称此举“是肇庆创建文明城市进程中的又一壮举”。另据媒体报道，此前这里时钟的表盘内容为“社会主义荣辱观”（“八荣八耻”）。
此外，一些由中国共产党所主导的考核、评测活动，也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情况列为考核的一部分。以第四届全国文明城市评选测评为例，这一轮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和以往有很大的不同，“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评价体系中权重最高的指标。测评时要求：

一是要求提供今年以来宣传报道统计数字，要抽查两个月报纸样报和电视截屏（不包含核心价值观的公益广告），也将在问卷调查中了解宣传普及的效果；
二是实地暗访查社会场景营造，随机察看大街小巷、建筑围挡、车站、公园、广场等地；

三是抽查学校，既要提供大中小学校宣传展示核心价值观的图片，也要实地抽查学校传播核心价值观的氛围。
为了评选全国文明城市，武汉市全力宣传、全城背诵、全城考核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


圖片


相关事件


参考文献


参见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社会主义荣辱观
中国梦
正能量、三观不正、价值观
《共产主义建设者道德法典》
集五福
四维八德


## 国家安全
國家安全（英語：National security) 簡稱國安，泛指透過使用經濟、軍事、政治、外交等各種手段，來維護國家的持續存在。在過去，國家安全泛指以國防維持領土的完整，與政治上的獨立自主，不受任何外來軍事勢力的威脅。在今日則包括了任何以非軍事的方式，去對抗非傳統的外來或內部危害與威脅，守護國民的生命與財產，使國民免於憂慮、免於恐懼與免於匱乏。


維持國家安全的要素


軍事（國防）

軍事是國家安全的根本性保障。藉由設立常備軍隊，使國家具有嚇阻、抵抗外來軍事勢力入侵的能力，並能確保在第一時間之內加以反擊。


政治

通常指穩定的社會秩序與政府和人民的契約（如法律）不會因為政黨輪替或更換領導人而輕易的被推翻。朝令夕改，或是政府公信力降低，都是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威脅因素。


經濟

對內，泛指維持國家內部各經濟部門與元素的正常運轉以及保障公平有序的交易投資環境；對外，指兩國之間的投資保障協定。維持貨幣幣值的穩定與自由經濟市場，以及防止外國的商業間諜大規模刺探未經授權的專利技術、侵害知識產權。還要管制與防止產業集體出走或跨國併購，以關稅或反傾銷稅保障本土產業不受境外生產者的傾銷影響。以維持國家在經濟上的整體競爭力及民眾的正常生計。


環境

環境的問題有時也與國家安全息息相關。例如地球暖化使南极和格陵蘭的大陸冰川加速融化，导致海平面上升，淹没各國沿海低海拔地区。全世界約有3/4的人口居住在离海岸線不足500公里的地方，陆地面积缩小会影响到適合人类居住环境的面積。此外像是颱風、水災、土石流或地震時，急難救助與安置災民也成為國家安全重要的課題。


資源

為了使國家永續發展，國家應適時的以公倉的角色介入各式能源、糧食、礦產資源、水資源等的安全存量的控管與物價調節。但這不是為了避免戰時，遭到敵國封鎖禁運，而預留資源儲備的「戰備存量」，而是為了能平穩物價，以安定民心，避免因物價劇烈變化，導致國家自內部瓦解。


卫生

重大的疾病疫情特別是傳染性、不可短期治癒、抗藥性強、致死率高且速度快之疾病的爆發也會對國家安全構成威脅。歷史上，嚴重的瘟疫可導致城市、國家、人種甚至文明的衰落與覆滅。在戰爭中也曾出現生物戰等利用致病菌作為武器迅速削弱對方戰鬥實力、殘害一域民眾的做法。


網絡與信息

進入網絡與信息時代後，人類獲得及傳遞信息的成本被大大降低，在世界上網絡覆蓋的任意地區都可以實現任意距離內的即時信息傳播。因此，涉及國家安全的重要資訊（如軍事情報、科技情報）被洩露的風險也在陡然增加，且在事後難以補救。此外，利用黑客、計算機病毒等技術手段攻擊敌对目标的有限成本和危險性，也使諸多國家(特別是開發中國家)在不斷研發更新該領域的攻擊與防禦技術，並將其實踐。因此，現今網路與信息安全在國家安全中的地位不容小覷，網路信息戰甚至正在成為當今國際間戰爭等軍事行動的主要部分。


文化

文化因素雖然不會直接對國家安全構成顯性威脅，但其仍可对国家安全构成潛在性、漸進性和傳染性的影响，歷史上不乏因某種文化或宗教思潮的流行促使統治階級、知識份子及民眾思想行為的轉變，最終導致國家发生戰事或重大变革甚至覆滅解體的實例。此外，文化帝國主義等現象正在對一些特別是發展中與欠發達國家的文化元素、民族认同与生活方式構成影響：先進發達國家利用其既有的影響力與實力在推銷自身文化元素、某種價值觀或相關周邊產品的過程中取得優勢，潛在性地影響與改變目標群體的思維與行為方式，加深或减轻其對某國或某一種文化意識形態的好感或仇視，或是輸出自身意識形態以尋求同化和製造對立，為未來可能的行動計劃鋪設思想基礎。同時，由於網絡的發達和廣泛應用，利用新聞資訊媒介、社交網站和影音串流網站等平台進行特定意識型態輸出，進而煽動民眾情緒和策劃群體性活動，以破壞目標國家或地區的社會秩序甚至威脅其統治機構也成為現今國際間競爭的角力手段之一。這些都使意識形態、社會輿論和新聞傳播等文化因素逐漸成為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抓手。


相關機構
國家安全會議
國家安全委員會
國家安全部
國家安全局
邊防機構


參考文獻

Brzezinski, Zbigniew. Power and Principle: Memoirs of the National Security Adviser, 1977–1981. New York: Farrar, Straus, Giroux, 1983.
Cordesman, Anthony H. Saudi Arabia: National Security in a Troubled Region. Santa Barbara, Calif: Praeger Security International, 2009.
Devanny, Joe, and Josh Harris, The National Security Council: national security at the centre of government. London: Institute for Government/King's College London, 2014.
Jordan, Amos A., William J. Taylor, Michael J. Mazarr, and Suzanne C. Nielsen. American National Security. Baltimore, Md: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 1999.
MccGwire, Michael. Perestroika and Soviet National Security. Washington D.C.: Brookings Institution Press, 1991. ISBN 978-0815755531
Mueller, Karl P. Striking First: Preemptive and Preventive Attack in U.S. National Security Policy. Santa Monica, CA: RAND Project Air Force, 2006.
National Research Council (U.S.). Beyond "Fortress America": National Security Controls o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 a Globalized World. Washington, D.C.: National Academies Press, 2009.
Neal, Andrew. Security in a Small Nation: Scotland, Democracy, Politics. Open Book Publishers, 2017. ISBN 9781783742707
Rothkopf, David J. Running the World: The Inside Story of the National Security Council and the Architects of 


## 爱国主义
爱国主义（英語：Patriotism，法語：Patriotisme），又稱愛國情緒、愛國情結、愛國熱忱，是一种对某個特定国家的熱愛、依恋、崇拜、尊敬和嚮往而產生的強烈自豪感，并且很容易和同樣愛這個國家的人產生共鳴。
愛國主義會讓其信者對自己的國家產生過度美化的心理，並激發出高強度的自豪感和工作效率，与本国有关的一切正面事務皆可被愛國主義吸收，甚至利用，包括優秀的醫療、教育、法律、人權、思想、历史、服裝、建築、音樂、美食、偉人、种族等，愛國主義的對象也不僅僅是自己的祖國而已，也可是自己所在的地區、家园甚至是自己長期居住的外國。
愛國主義雖然在人類文明的誕生起就已模糊存在，但這一概念直到19世紀才被歐洲人明確提出。之後，愛國主義就成為一個專有名詞，經常配合著反封建、革命、戰爭狂熱或者帝國主義一同實行，極端型的愛國主義也經常被寫入19世紀～20世紀的教科書中，以合理化種種獨裁或侵略行為，塑造出自己的國家才是最正確的宣傳目的。值得注意的是，“愛國主義”和“民族主義”在身為發源地的歐洲經常重合，但並非所有愛國主義都以“民族統一、民族復興”為最終目的，很多國家的愛國主義是以多民族為前提的，並不會偏袒某一個民族，既使那個民族的人數佔據此國的大多數。因此，愛國主義并不等同于民族主义。


历史流變

根據牛津英語詞典，愛國主義英文名词patriotism出现在十八世纪早期。其英语词源自英文愛國者一詞（patriot）。
與19及20世紀的愛國主義概念強調國家認同不一樣，18世紀古典爱国主义概念，特別是在啟蒙時代相信啟蒙理性的思想家，指的是國家政府（state）要同教會（church）對抗的世俗主義訴求，包括著名支持者有让-雅克·卢梭。18世紀的古典的愛國主義常是政治激進的以創造一社群意識，來反對君權專政或王朝貪腐，而未必反對世界主義的精神，這和19世紀拿破崙戰爭後的愛國主義類型，也就是極端仇外的沙文主義（jingoism）不同。
面對18世紀啟蒙運動在政治、經濟及社會及工業化的變動，19世紀產生浪漫主義思潮對此反應；浪漫主義用來悍衛文化國族主義來反對啟蒙運動中當時被認為是標準化及世界主義的價值；18世紀古典的愛國主義在歐洲19世紀發展變型產生仇外沙文主義情緒、外交政策和國與國之間的爭戰。
20世紀，愛國主義和世界主義及國族主義仍為規範性政治哲學及法學的討論議題，特別是在於正義觀是否應有國家邊界而有所差異。


教育

公民教育的理論及政策中，有一派人主張愛國情操教育（尤其是在歷史教學及青少年教育方面）的重要性而突出爱国教育，然而自由主義者則會質疑愛國主義和民主及正義的價值是否相容，否則會有意識形态灌輸的問題。因此，公民教育中激發愛國心及公民意識的跨國差異，為國際公民權的差異比較關注重點。
根據1999年跨國比較各國公民及素養調查研究的研究總結，西歐國家絕大多數的教師認為學校教育及環境發展「愛國並忠於國家」的愛國主義情操方面效果不佳，但在东欧、芬兰、南美等国家地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各国的爱国主义教育及政策

大多數國家主要以不同方式來實施公民教育，而以愛國教育或愛國主義教育為主體，並加入民族主義色彩的國家有俄羅斯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俄羅斯政府2001-2005年實施名為愛國教育的政策並恢復軍訓教育，並在2005-2010年更新相關內容。有人認為，這種從1990年代較為自由主義模式的公民教育轉向愛國教育的做法，是為了要恢復蘇聯時期的黨中央控制、課程確立及政治意識型態的教育。
外界揣測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六四事件后的1990年代爱国主义教育活動，係承續中國共產黨進行文化清理的宣傳及教育組織對「不當文化」的清理。澳門原有的公民教育內容，加入愛國主義教育出現並為優先受補助的項目。2012年香港政府因推動設立德育及國民教育科，而其內容中被指會加入歌頌中國共產黨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愛國民族主義內容，引發香港民間巨大爭議和反彈，最終交由學校自行決定，並實質上擱置推行。


愛國主義在公民教育的效果
根據權威國際教育研究組織國際教育成績評估協會的公民教育諸多面向的跨國調查比較各國公民教育的研究，其1999年跨國比較各國公民及素養調查研究的研究總結，西歐國家絕大多數的老師認為學校教育及環境在發展愛國並忠於國家的愛國主義情操方面，很少有效果；但大多數國家老師則同意學生們在學校內可以且學到了瞭解他人、和他人合作、環境保護、關心社會及投票的重要性等面向的公民教育價值目標（見列表）。


與其他相關概念比較
爱国主义的倫理哲學觀點強調对祖國（patria）及其同胞福祉的關懷及责任，而有其特殊的哲學及政治觀點，和強調國家認同（尤以文化及種族為區分）的國族主義常被混為一談；然而現代爱国主义的倫理哲學是政治性的字眼去關懷同胞（指同一政治社群的公民），和關懷同胞（以文化及種族為區分）的國族主義有所不同。
當代學者以赛亚·伯林認為19世紀「浪漫的民族主義」至20世紀釀成法西斯主義，而「偏激的愛國主義」則演變為納粹主義。
學者Paul Gomberg及Stephan Nathanson，在爱国主义和種族主義比較差異上，有哲學及政治上的學術辯論。
爱国主义经常被描写成正面的民族主义（民族主义在20世紀時因指單一民族，在二次大戰後经常代表着一些负面含义，甚至涉及種族主义）。部分作家认为爱国主义区别于民族主义的地方是爱国主义具有较少的攻击性和对其他人的仇恨，还有它的防卫理念和对社会的正面作用。但是其他一些作家认为两者区别很小。爱国主义可能会被对国家宗教（公民宗教甚至神權政治）的忠诚所强化。这是启蒙运动思想家所倡导的政教分离的对立面，他们认为爱国主义与信仰十分相似。迈克尔·毕利希与吉恩·贝思克·艾尔斯坦质疑它们之间的差异很难分清，且很大程度上依赖对其作出标注的人。
如果是指一國由於國家意識的凝聚而使其認為自己的國力凌駕於其他國家之上，並且將主要重心放在宣揚自身文化及追求自身利益，而非其他國家或超國家組織的文化與利益，則稱為「國家主義」。这里的“祖国”可以是一个区域或者城镇，但是爱国主义一般用于某个国家或者联邦。爱国主义包含了这样的态度：对祖国的成就和文化感到自豪；强烈希望保留祖国的特色和文化基础；对祖国其他同胞的认同感。“爱国主义”与“民族主义”有着紧密的联系，并通常被作为同义词使用，儘管它們並不完全等同。严格地说，民族主义是一种意识形态，它经常宣扬爱国主义是一种有需要并且合适的态度。（民族主义的政治运动与爱国主义的表达都有可能会否定其他人的“祖国”，尽管这并不必要。）


愛國主義詩人
愛國主義詩人則是指對國家懷有愛國情懷與忠誠的詩人。


東亞地區
許穆夫人
屈原
曹操
李白
杜甫
王昌齡
蘇軾
陸游
岳飛
文天祥


批評
在左翼工人運動的論述中，愛國主義被視為統治階級用來馴化勞動階級、使其順從並掩蓋社會不平等與階級剝削的意識形態工具。


參見
忠、忠誠
世界主義、沙文主义、國族主義、民族主義、反愛國主義
社群主義、文化認同、身份認同、國家認同
日本歷史教科書問題、香港德育及國民教育科、臺灣反高中課綱微調運動
極權主義、權威主義、法西斯主義、族群刻板印象、愛國賊
社会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爱国主义


参考文献


延伸阅读
Charles B


## 集体主义
集体主义，是主张个人从属于社会，个人权利受到集体权利的限制，个人利益应当服从集团、民族、阶级和国家利益的一种思想理论，是一种精神。在極權主義的國家集团里面，這種意識會被用于對精神領袖或政黨的絕對忠誠，集体中的非核心个体也因此而丧失了与集体相等的权利。因此，不少观点认为，集体主义具有獨裁政權的性質。


含义
集体主义的最高标准是一切言论和行动符合人民群众的集体利益，这是共产主义和无产阶级世界观的重要内容。其科学含义在于当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发生矛盾的时候要服从集体利益。一切行动和言论以集体为重个人为轻。


提出
集体主义是斯大林在1934年7月，同英国作家威尔斯的谈话中明确提出来的（《和英国作家赫伯特·乔治·威尔斯的对话》），它并不是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的观点。
斯大林说：“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并不否认个人利益，而是把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结合起来……”。他在谈话中提出“个人和集体之间、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之间没有而且也不应当有不可调和的对立。不应当有这种对立，是因为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并不否认个人利益，而是把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结合起来。社会主义是不能撇开个人利益的。只有社会主义社会才能给这种个人利益以最充分的满足。此外，社会主义社会是保护个人利益唯一可靠的保证。”


社會學-功能論
涂爾幹曾經在社會分工論一書中提出集體意識，認為社會是從機械連帶走向有機連帶的進步過程。有機連帶即是指同質性高，價值和意識一致的社會。
集體意識是透過人類本身心理作用力，而組成的社會力，並且加以交織，組成一起的意識。
在社會分工論書裡，涂爾幹認為，在有機連帶社會裡，迷亂是個人意識過高的情況，在高度社會分工之下是不可避免的情況，因此只需要透過消除外在不平等，並且依據聰明才智作為區分，為每個人放置應適合的工作位子上，就可以達到完全的有機連帶社會(即集體主義的意義)。


优點
集体主义的优越性在于它能使團體的前瞻性决策得以实现。
当集体内所有个人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候，理論上集体主义的优越性將无与伦比的体现出来。集体主义的优势在灾难面前尤其高大。集体主义并非社会主义所独有。例如发生游轮沉船事件应当让老人、妇女、小孩先上救生艇（這可能符合集體利益），以及日本為了集体而牺牲自己的武士思想。
某些类型的社会主義也是建立於集體主義之上的經濟體制，所有生產資料由政府掌控，政府根據計划安排每個人的工作和產量，分配所有人的生活所需，每個人為集體而工作，所以理論上沒有太過於不合理的貧富差距和由之衍伸出來的階級差距。


缺點
集体主义的优越性局限于其领导层和所有成員是否具有集体主义精神，是否具有无私的奉献精神，是否具有全局观念。
集体主义本身的含义主张个人要服从集体，集体利益重于或大于个人。如果集体内人人平等的服从集体，这个含义当然是科学而充满大局观的。然而形成集体，就会在集体内部形成领导层和非领导层，造成集体内部个人的不平等。集体主义在这种不平等状况下，是一个空幻的幻想概念。
极权主义国家的道德，時常是建立在集体主义上的。集体主义的逻辑缺陷在于，既然要求“集体利益至上”，那么，就必须确定“集体”的范围，凡是与这一“集体”目标不一致的，就是敌人。这样就把集體內部份子分了贵贱，反而為集體的團結留下隱憂。因此，集体主义者不可能具有真正的国际主义，也不可能有真正的人道主义。真正的道德是对自己的良心负责，而不是对上级或集体负责。当人在集体主义中丧失了自由选择的权利，也就丧失了自我负责的能力。没有个人主义，社会上也就没有真正独立的人。
由於集体中的權力可能是集中的，集体主义更容易成为“集体”的“老大哥”侵犯“集体”内的无权力个人甚至集體利益的一种「假公濟私」工具。事实上，几乎所有强调集体主义的“集体”都不同程度地在集体主义的大义下侵犯甚至剥夺集体内个体的一切可以被侵犯的利益以圖肥己。集体主义的局限性在灾难面前尤其明显。例如在大规模水灾时，集体的领导人会充分利用集体赋予的权力，率领家人使用优先的交通工具转移财产和家人到安全的地区，所以負責分配資源和決定生產計畫的人本身就是一種階級。具體例子如蘇聯在冷戰期間對其衛星國及其他相同陣營國家內政的干涉。
若僅僅是存在不能完全消滅階級的問題，集体主义也許還能在不完美狀態下有效運作，然而最大問題在於人的自私性。沒有人性是像蜜蜂中的工蜂一樣，只為了團體而無止盡獻出自己的腦力或體力生產力，卻只和別人一樣享受同等的資源，所以產生「向下對齊」的效應，大家儘量偷懶與減少付出，以不被懲罰為原則，反正分配資源時懶與勤的人都是拿差不多的份量，尤其是難以量化的無形創意或研究付出根本不會得到增加資源的獎勵反饋，更無人樂於從事。在人性自私本質下，最後集體主義造成的並不是集體進步，而是集體的淪落和最終走向崩解。


参考文献


参见
集体自卫权
共產主義
納粹主義
國有化
社團主義
法西斯主義
割韭菜


## 民主
民主（古希臘語：δημοκρᾰτῐ́ᾱ，羅馬化：dēmokratíā），又称民主制、民主主義，舊譯为德謨克拉西，原意指人民的统治，δῆμος为人民，κρᾰτῐ́ᾱ意为统治），是一種政體，其中人民擁有平等參與公共政策的參與權。當中的「人民」包含哪些人及如何分權，是民主發展和憲法的核心議題。民主的基石包括集會及言論自由、通訊自由、平等、公民權、选举权、生命權。民主是一種普遍公認之理想，提供保護和有效實現人權之環境。其古代本义“人民的统治”，即“主权在民”，是一种国家制度，国家权力由公民直接或间接行使。從其字面上來看，代表著主权在民，即「公民做主」。民主用於國家形式，即成為一種國家制度。美国政治学家拉里·戴蒙德指出，现代民主包括四个关键要素：（1）透过自由和公正的选举产生政府；（2）作为公民积极参与政治和公民生活；（3）保护所有公民的人权；（4）法律和程序平等地适用于所有公民。民主不僅指政體，首先指國體。
自由民主制是民主制度的原則，當中社會大多數人的意志會以代議形式體現出來，與此同時他們的意願會受到一定限制，以保障少數人的權益不受到侵犯。該些限制大多以保障個人權利為目的，例如言論自由、結社自由。民主是一套处理持份者衝突的制度。處理結果會因持份者的行為而異，但不會存有完全控制結果或將來會發生什麼的單一勢力。民主所產生的結果必然是不確定的。民主使得各方勢力認清自身的利益所在，並把權力從一群人下放至一系列規則上。
相对極權統治、独裁统治或寡头政治，民主有时被称为“多数的统治”。與「專制」相對立。而公民仍只是全民中限定的一部分，低龄者、妇女、奴隶等非自由人都曾或正被限制参与民主的权利。狭义的民主一词经常被使用于描述国家的政治，民主的原则也适用于其他有着统治行为存在的领域。平常所说的民主作风、民主原则、言論自由等民主权利，都从民主之含义派生而来。广义的民主应该是公民在法律下的地位相同，即在一个完整的民主的社会里公民对社会负有相应的责任与义务，建立起社会的法律法规以及对政权控制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等等。民主不僅指政體，首先指國體。民主有通过直接或代议方式执行。在直接民主中，公民作為一個整體組成一個管理機構，並直接就每個問題投票；在代議制民主中，公民從他們中間選出代表，這些代表聚集在一起組成一個理事機構，例如立法機關；憲政民主属于代議制民主，多數人的權力在代議制民主的框架內行使，但憲法限制多數人並保護少數人，通常是通過所有個人權利的享受。無論直接民主或代議民主，就每個問題投票或選出代表的過程中，通常僅對參與的公民有年齡限制，並未要求公民對問題有深刻全面的理解或對候選代表有深入完整的了解。平常所説的民主作風、民主原則、言論自由等民主權利，都從民主之含義派生而來。價值體現在《世界人權宣言》中，並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闡明為實質民主奠定基礎之一系列政治權利和公民自由。


定义

在通常情况下，民主由投票定义，但其确切的定义目前并未达成共识。科菲·安南认为，“世界上有多少个民主国家，就有多少种不同的民主形式。”一项研究发现，英语中有2,234个形容词用于描述民主。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51年发布的一份报告认为，民主的概念“非常模糊”。


两种民主定义
民主不论是被定义为权威的来源或是目的，都会出现含糊不清、不精确等严重问题，由此引发出了两种民主定义。
理想/目的定义：根据“人民的意志”（来源）和“公益”（目的）来界定民主。“真正的民主”指的是自由、平等、博爱，公民对政策的有效控制，负责任的政府，政治中的诚实、廉洁和公开，知情的或理性的审慎、平等的参与和权力以及各种其他的公民美德。
程序定义：民主就是公正、公开、诚实的竞争性选举和普遍的选举参与。民主的方法是为作出政治决定的一种制度安排，在这种制度安排中，个人通过竞取人民手中的选票而得到作出决定的权力。
理论家们得出的结论是只有后一种概念才能够提供分析上的准确性和经验上的参照物，从而使之成为有用的概念。在美国，用规范理论来对民主进行笼统的探讨急剧衰落，而新的研究方向旨在理解民主制度的本质、制度的作用方式和它们得以兴起或衰落的原因。其中最主要的努力是使民主成为一个常识之词，而不是“溢美”之词。


詞源


中文
「民主」一词原指“民之主”，指君主（如「天惟時求民主，乃大降顯體休命於成湯」，《書·多方》）或官吏（如「僕為民主，當以法率下」，《三國志·吳志·鍾離牧傳》），其含意與今天講之「民主」不同。近代以来，中文所用的“民主”一词是源自西方的概念，早期该词曾被用来指总统，如《国闻报》文章《民权与民主不同说》有“夫民主者，衣服饮食与齐民同。美国俸仅五万，权在议院，民主仅拱手画押而已”；后来才被用来指称民主制度和民主主義。


歐洲語言
今天使用之「民主」（古希臘語：δημοκρατία，英語：democracy）一詞源於希臘文兩個字，一個是古希臘語：δῆμος（demos），意指人民或者是公民，一個是古希臘語：κράτος（cracy），意指某種公共權威或統治。在希臘語中，民主就是demos（暴民，多人）加kratos，即統治。西文裡「民主」（古希臘語：δημοκρατία或英語：democracy）就是demo加cracy，其含意是「統治歸於人民」或人民主權。由全體人民（而不是他們選出之代表）平等、無差別參與國家決策和管理國家，是民主最原始、簡單之含義。但是今天講民主時往往都背離「民主」之原意。或由公民統治，原本被用于描述以雅典為代表直接民主制度，雅典將統治權力交給城邦中的多數人，这里的多数人限定于特定的公民内，并不包括人数更多的低龄者、妇女、奴隶等非自由人。相對而言，將權力交給單一個人，稱為獨裁（古希臘語：αὐτοκρατία，autocrates），交給少數人，則稱為寡頭統治（古希臘語：ὀλιγαρχία，oligocrates）。


歷史


起源
在早期一般人認定民主起於古希臘，但現代認為普遍在史前就存在，原始部落經常有集體決策。考古學也發現民主存在於美索不達米亞和腓尼基的小型國家中。
「民主」來自希臘文，作為一種政治體制，民主發源於古希臘。被用來形容西元前五世紀，希臘城邦中的一種政治制度。有些城邦國家當時就推翻暴政，開始採取民主政體，也就是由人民來進行統治。有證據顯示希俄斯島早在前575至前550年之間就出現公民之議會和大會，大概是第一個採取民主政體之地方。
春秋戰國時期，儒家提出了一個概念——民本，意思是人是國家的基礎。雖然它與民主有一定的相似度，但這個概念不同於民主。例如，《禮記·禮運》云“大道之行也，天下為公。選賢與能，講信修睦。“《孟子·盡心章句下》云“民為貴，社稷次之，君為輕。是故得乎丘民而為天子，得乎天子為諸侯,得乎諸侯為大夫。”
至於最著名之雅典民主，據記載出現於公元前508年，延續至公元前323年，也就是雅典城邦被馬其頓擊敗之時。只有年滿20歲之雅典男子才可能具有公民資格。女性、男性奴隸和外邦人都不是公民。在雅典全盛時代，據測算，享有充分權利之公民總數約有4萬人，他們妻兒約有5萬人，還有4萬左右外邦人，以及35萬左右奴隸。公民人數大概只有十分之一左右，雅典民主僅僅是極少數「公民」享有之民主，是排斥絕大多數人之民主；雅典民主政治


## 自由
自由（和製漢語：自由，英語：Freedom，Liberty）是一個哲學中的概念，意即可以自我支配，凭借自主的意志而行动。


定义
自由有多种含义，從不同的角度會有不同的看法，是一个复杂的概念，需要不断地思考和探索：

法律上意指由憲法或基本法所保障的一種權利或自由權，包括政府在內任何人都不可以用莫須有的罪名而拘捕扣留任何人。（人身自由）
言論上盡可能地以法律保障與根據其影響力賦以相對應之誠實義務，讓最大多數人擁有發表與說出屬於他們觀點的言論之自由。（言論自由之範圍與限制）
社會上在不妨碍他人同等自由的前提下，个人运用自身和自身所具有的能力从事一切活动的权利（正義論），因為人是包含在群體社會，其自由程度的論證必需研究兩者的關係。
自律（英語：autonomous）意义下的自由。分析人類意識的康德在此意义上使用自由一词。
生活上不干涉別人的私人行為，只要不危害旁人就不應當禁制，如個人的私有財產、私隱、性取向、信仰、政治主張、嗜好，以及對他人有利的公共及國有財産、價值觀。但對於怎樣界定有嚴重的分歧，這也是道德放縱和自律的定義標準問題，不過一般法律是應不加干涉。
是人在自己所拥有的领域自主追求自己设定目标的权利。但競爭須符合公平與比例原則。
將被外國所侵略的殖民地或領土，恢復獨立或歸還原有國家、民族的主權。
社會主義中視為把個人或集體從某些政府、非政府的權力中解放， 如奴隸主、父母、伴侶、軍閥、地主、资本家、官僚資本家等。
不具有性別意識、思想，認為性別是對自己的人身自由的一種限制。
部分反对政府和法律者，主张无限私权、为所欲为，认为文化和制度是对人的限制，甚至可以在能力范围内任意互相鬥爭。


歷史
法国大革命纲领性文件《人权宣言》中，对自由的定义为：

絕對的自由在理論上可能存在，但由於社會是由人與人所組成，自由不僅是個人的議題，而是社會中各個主體之間彼此互相界定的程度，因此湯瑪斯·傑弗遜認為个人的自由受制于他人的同等的自由。進而有義務論者和馬克思主義者認為自由與責任相關，有相關之自由即應負相關之責任。自由的边界是人权，自由止于人权。
自由是政治哲学的核心概念。自由也是一种社会概念。自由是社会人的权利。与自由相对的，是奴役。
孫中山多次在演講中引述彌爾的話指出，一個人的自由，以不侵犯他人的自由為範圍，才是真自由。如果侵犯他人的範圍，便是不自由。
第二次世界大战中（1941年1月6日），美国总统罗斯福在国情咨文中提出了著名的“四大自由”。

在未来的日子里，我们向往并需要确保一个由必要的人类自由构成的世界：  第一，言论与表达的自由——在世界上的所有地方。  第二，一切人民以自己的方式崇拜他们神祇的自由——在世界上的所有地方。  第三，免于匮乏的自由——以世界性的角度来说，可使每一个国家的所有居民享受在和平时期健康生活的经济基础——在世界上的所有地方。  第四，免于恐惧的自由——以世界性的角度来说，全球的兵力削减以至于任何国家都没有对其邻邦进行武力入侵的可能——在世界上的任何地方。简略来说，这四大自由便是言论自由、信仰自由、免于匮乏的自由和免於恐懼的自由。
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重申了这四大自由的精神：「人人享有言論和信仰自由並免于恐懼和匱乏」(《世界人權宣言》)。
20世纪下半叶，以賽亞·伯林开始用“两种自由”的概念来划分自由：“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他认为，积极自由是指人在“主动”意义上的自由，即作为主体的人做的决定和选择，均基于自身的主动意志而非任何外部力量。当一个人是自主的或自决的，他就处于“积极”自由的状态之中。这种自由是“去做……的自由”。而消极自由指的是在“被动”意义上的自由。即人在意志上不受他人的强制，在行为上不受他人的干涉，也就是“免于强制和干涉”的状态。以賽亞·伯林認為：「民主就是：認為促進社會公義和個人自由，未必意味着有效管治不再存在；權力和秩序並不等於要受到經濟或政治教條的束縛；而個人自由——社會一個鬆散的特質——與不可或缺的最少量組織和權力是可以調和的。」
作為政治範疇，在不同歷史階段有不同內容：在古羅馬自由的原意指從被束縛、被虐待中解脫出來；資產階級革命時提出的自由指「個性解放」、「政治自由」、「貿易自由」等，目的是反對封建專制制度，從封建主手裡奪取政權，建立自由競爭的資本王國；在階級社會裡自由是同生產資料的占有和政治上的統治聯繫在一起，只能為一部分人所享有，有剝削階級剝削、壓迫勞動人民的自由，就沒有勞動人民不受剝削和壓迫的自由；只有在社會主義制度下，勞動人民當家作主，才有不受剝削和壓迫的自由，並獲得人身、言論、通信、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等自由；自由是相對的，不是絕對的，它和紀律是一個統一體的兩個矛盾着的側面，人民既享受着廣泛的民主和自由，同時又必須用社會主義的紀律約束自己。
在哲學上與「必然」相對，指對必然的認識和對客觀世界的改造。又解自己能作主，古樂府《孔雀東南飛》：「吾意久懷忿，汝豈得自由。」


词源

汉语中现代意义上的自由一词是从日本引入的，日本在翻译外国文献时首次使用「自由」一词来对应「Liberty」。在翻译的争议问题上，严复先後用過「自由」、「自繇」（繇、由二字相通）、「群己」等譯名。然而最终流传下来爲民众所接受的，还是「自由」一词。
邦雅曼·貢斯當於1819年在《古代人的自由與現代人的自由》稱：「古代人的目的是在同一個祖國的公民之間分享社會權力，這就是他們所說的自由。現代人的目的是享受私人歡愉中的自由；他們把自由稱為由公共機構為這些歡愉所作的保證。」。


參見


参考文献


引用


来源


## 平等
平等（equality）可以指：

平等原則，一種政治概念
结果平等
機會平等
待遇平等（equality of treatment）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聾健司法平等
廢止歧視
平等主義
性別平等
社会平等
生命平等（life equality）
公平（Fairness）


神話傳說

第九殿平等王陸（又稱平等大王），神誕於農曆四月初八。為漢傳佛教與道教中的地藏十王之一，相傳乃司掌大海之底，西南方臥燋石下的阿鼻大地獄（又稱為無間地獄）。


數學上
等於
全等


另見
公義


## 公正
公正指对于同一事件对于所有的人平等对待。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社会公正。


簡介
程序公正追求规则对于所有人和机构的平等，追求起点的平等。社会公正追求结果的平等，不问人们的起点、运气和努力。
现代社会以程序公正为基础，也兼顾社会的公正。
因为社会公正关系人们的利他主义的良心。但如果社会过分追求社会的公正，会动摇程序公正，也会影响自由，还会削弱社会的竞争，也由于社会完全承担对于弱者的救助减弱个人对于弱者的关注。


各種看法
叔本华提出过一个衡量不道德行为的公正程度的计算方式:

行为的不公正程度=此行为对他人造成的损害/由此行为获得的好处
公正程度=损害别人获得的好处/他人所承受的损害。
香港中文大學政治及行政系副教授周保松稱：羅爾斯認為，正義社會必須體現自由平等公民公平合作精神；經過理性考慮，每個公民有權享有一系列平等之基本自由，各人在教育和工作競爭上應享有公平之平等機會，盡量將家庭和社會背景等任意因素影響減到最少。社會及經濟發展要令所有人得益，財富不平等分配須在對社會最弱勢群體最有利前提下才可被接受。


參考條目
補償機率


參考文獻


## 法治
法治（英語：rule of law）是与人治（英語：rule of man）相反之概念，亦很容易與以法而治或依法而治（英語：rule by law）這概念混淆。後者著重於製訂及執行法律條文，但法治則指以人权保障和自由保障为前提和基础立法，以严格依法管治国家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法治”与“宪政”紧密相关，其內涵不單是要求所有人民守法，更側重於法律對政府權力的控制和拘束。在法治基礎之下，政府只能依法律規定來懲處違法者，不能私自減輕或加重罰則，且即便政府自己違法亦將受罰。
法治意味着每个人，包括立法者、行政者和司法者，都受到法律的约束。在这个意义上，法治与统治者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独裁、人治相对立，而在民主制度中得到體現。然而法治仍有賴社會持續地維護，因為缺乏法治的現象，仍可以在民主国家和专制国家中找到，例如由于忽视、不關心或藐视嚴苛性的法律工作，如果政府没有足够的纠正机制来恢复法律的精神，民主法治就更容易衰退。
以法治为基础的国家被称为法治国，個體獨立自由得到充分的保障。在一个法治国中，国家的力量受制于对政府任意行使公权力的约束，以达到守护公民的权利。法治国裏的公民共享以法律为基础的公民政治，并可以安心使用法院向當局申訴提告。


詞源
「Rule of law」一詞可以追溯到十六、十七世紀的大不列顛，苏格兰神學家塞缪尔·卢瑟福在反對國王君權神授說的論述中使用。法治一詞，由英國法學家戴雪在19世紀進一步普及。


概念


早期觀念
當中觀念，早於「rule of law」一詞，常見於古代哲學家，諸如亞里士多德在《政治學》說過：「與其讓公民中的一員統治，不如讓法律統治（It is more proper that law should govern than any one of the citizens: upon the same principle, if it is advantageous to place the supreme power in some particular persons, they should be appointed to be only guardians, and the servants of the laws.）」及「所以即使是法律的捍衛者們，也得遵守法律（so even the guardians of the laws are obeying the laws）」。
管治這個行為可以是統治，也可以是管理，管治者可以稱為政府，管治是統治時管治者則是統治者。
自古以來，管治者管治團體就會設立規則，不過規則是為了管治團體，不是為了管治管治者自身。管治者管治團體，誰管治管治者？最高權力管治者就成了漏洞。針對這個漏洞，歷代思想家所得出之方法是，政府守法。例如：梁啟超將政體分為法治和專制，不論是君主立憲國，還是共和立憲國，立憲國家即為法治國，相反則為專制國。
古希臘哲學家柏拉圖後期著作《政治家篇》和《法律篇》，根據由多少人統治，將政府分為三種政體，再根據政府守法還是不守法，將每種政體一分為二。於著作中，除了智者神治政體外，守法政府是最好的政體，不守法的政府是壞的政體，在這種好政體的國家之中，統治者是法律的奴僕。制度沒有公義、沒有真相，因為管理人員就算不是單純自私自利，也是為了系統運作或計劃目標（例如東印度公司）而定立和運用法律，是哲學思考者引進公義、真相、真理，或者個案受害者或制度性受害者為自己的情況修正制度，況且社會不斷變化，另外，管理人員所做也可能脫離現實。


三大類定義
雖然法治有各種定義和詮釋，但是可以分成三大類：

形式定義，或稱薄身定義（道德價值懸空的定義）
實質定義，或稱厚身定義
機能定義
形式定義/薄身定義
稱為形式定義，因為此說定義法治為一系列客觀而明確的準則，符合這些準則即是法治，不符合則否，能機械地判斷，是形式主義式的定義。
說是薄身定義，因為這一類定義僅包括「是甚麼」這一層非評價定義，不包括法律實質上要達成甚麼價值（另一層薄身定義）。主張這一類定義的人有各種理由，例如：法治本身便是有別於其他品德的獨立品德，使法律和權力的潛在危害性減至最低，這樣更能保障個人權利，或這樣可避免被強加價值，等等。
這些準則有，獨立並不偏不倚的司法、法院透過法律保障個人權利、政府權力由法律賦予並受其約束、無罪假定、公平公開審訊權、免於陷己於罪的權利、提供司法覆核等。

實質定義
實質的（substantive）法治，又稱為廣義的法治，實質的法治擴充了形式的法治內涵，實質的法治內涵包括保障基本權利，換言之，實質的法治必須是正義的，通常在實質的法治國家中，為了落實實質的法治理念，會設立違憲審查機制，確保通過立法程序的法律不至於侵害人民的基本權利。


意義
「法治」原則之核心：本國之內的所有人和所有機構，不論公私，均應接受法律約束，並享有法律賦予的權益，而法律應公開制定，（一般而言）在未來生效，且由法院公開司理。
法治之意義：

法律須容易為大眾所理解，盡可能易懂、清楚且可以預料，理由有三：
首先，我們需要發現甚麼是自己必須做或者不能做的事，我們當中大部分人仍然熱切希望能夠儘量遵守法律；
其次，我們知道有哪些權利和義務相當重要；
其三，有賴於一系列可執行之合法規定管理着商業權利和義務，貿易、投資和（泛指的）商業行為才能取得成功。
那些贊同「不同意見判決（multiple judgments）」和「可反對的自由（freedom to dissent）」者自有其道理，有助於法律之發展，能夠避免勉強妥協，避免產生沒有人全心全意支持之最終判決；只要依照以下兩個至關重要之條件操作，就不會削弱「法治」：一、不論產生多少不同意見，或者有多少法庭成員反對，由法庭（或者是法庭多數成員）制定之法律原則應當清楚明白；二、有關法律發展過程中法官扮演之角色，法官修改法律時不應確立新的刑事犯罪，或者擴大現行犯罪之範圍，導致過去發生時視為無罪之行為變成有罪。

有關合法權利和法律責任的問題，通常應通過運用法律而非行使酌情權加以解決；酌情權開啟通往專制大門，而專制和「法治」是不共戴天。稅務稽查員有責任執行制定好之規則，但不能自己創造規則。在普通的司法生涯中，法官在審理民事案件時所做之判決往往根本不涉及任何酌情權之使用。要決定是否不利，法庭需要行使的是判決權，而非酌情權。在很多司法酌情處理之情況下，法官一定會做出一項事先判決（prior judgment），決定應當如何行使酌情權。人們普遍（且正確）地認識到，在判處刑罰時，法官享有一定程度之酌情權是相當重要；因為，如果他們必須因某一項罪行而施加規定之刑罰，那麼他們就不能考慮到不同罪行、不同罪犯之間之差異；這可能導致不公正，因為罪行之嚴重程度大相徑庭，甚至以相同文字描述之罪行也是如此，此外各個罪犯之情況幾乎永不相同；國會基本上承認這一酌情權之價值，通常只會規定刑罰之上限，而很少規定固定刑罰下限。但是，如果判刑之嚴荷程度是由司法偏見，抑或法官一時興起所決定，這也會為不公正之另一源頭；如果在全國不同地方，判刑之嚴苛程度差距過大，即判刑上之「地區歧視」，也是不公正。當今規定基本上保留法官判刑之酌情權，但


## 一国两制
一國兩制，是「一個國家，兩種制度」（英語：One country, two systems）。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了實現國家的政治統一而提出的一項基本國策，初始是為了統一臺灣而提出。最初是為了解決台灣問題，後來適用於過去分別為英国和葡萄牙殖民地的香港及澳門。其主要措施為允許這些政經情勢與中國內地相異的地方設置特別行政區：相對於中央政府直接統治的中國內地，當地政府透過制定基本法，獨立行使行政管理權、司法管轄權、邊境管制等對內高度自主的政治權力，中央政府則不會在這些地方設置政權性區域組織，僅保留國防、外交等國家層級權力。


原則
在一國兩制方針中，香港、澳門得以保留資本主義經濟和社會政治制度，而內地其他地區則繼續實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港、澳可繼續擁有自己的政治制度、法律體系、經濟政策、金融事務、管治制度以及對外關係50年。
一國兩制是中國第二代領導人鄧小平在1980年代為實現統一目標所提出之憲法原則。

「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稱解決中國統一問題的基本方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驻港公署稱其基本内涵為：「在一個中國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它们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在国际上代表中国的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隨著參加2024年中華民國總統選舉的三大黨派，包括民主進步黨、中國國民黨、台灣民眾黨候選人相繼以「香港一國兩制失敗」爲由，明確表態反對「一國兩制」，中共针对台湾問題而提出的「一國兩制臺灣方案」基本上被認爲是一個「一廂情願」的設想。


歷史


兩岸分治
1949年12月7日中華民國政府遷台，並繼續統治臺灣、澎湖群島、部分福建省離島（金門和馬祖）、東沙群島和太平島等地區，而毛泽东及中國共產黨在初期谋划「武力解放台灣」。
195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府與西藏政府簽署《十七條協議》，承諾保留西藏制度；Now新聞認爲是一国兩制的概念在西藏實行，最終只實施了8年。

1961年6月，毛澤東在與印尼總統蘇卡諾會談時首次談及容許臺灣保持原來社會制度，並且提到：「如果臺灣歸還祖國，中國就可以進聯合國。如果臺灣不作為一個國家，沒有中央政府，它歸還祖國，那麼臺灣的社會制度也可以留待以後談。我們容許臺灣保持原來的社會制度，等臺灣人民自己來解決這個問題。」之後在196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周恩來將其對臺政策，歸納為一綱四目，其內容已經隱含後來一國兩制的概念。


對臺政策

1978年10月8日，時任中共中央副主席兼全國政協主席鄧小平在會見日本文學評論家江藤淳時提到：「如果實現祖國統一，我們在臺灣的政策將根據臺灣的現實來處理」。1978年11月14日，鄧小平在與緬甸總統吳奈溫會談中表示：「在解決臺灣問題時，我們會尊重臺灣的現實。比如，臺灣的某些制度跟生活方式可以不動，但是要统一。」1981年9月底，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葉劍英向記者發表談話：「國家實現統一後，臺灣可作為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的自治權，並可保留軍隊……臺灣現行社會、經濟制度不變，生活方式不變，同外國的經濟、文化關係不變。私人財產、房屋、土地、企業所有權、合法繼承權和外國投資不受侵犯。」，即葉九條。1982年1月11日，鄧小平在會見美國華人協會主席李耀滋時說：「九條方針是以葉劍英副主席的名義提出來的，實際上就是『一個國家，兩種制度。』兩種制度是可以允許的。他們不要破壞大陸的製度，我們也不破壞他那個制度。不只是台灣問題，還有香港問題，大體上也是這幾條」。1982年10月，中華民國總統蔣經國受訪提到「一國兩制」制度，表示「中共不守信用；任何期望中共允許臺灣與大陸統一後，還能保留獨自社會經濟制度的想法，都是不切實際的。」1983年6月26日，鄧小平會見美國政治學教授楊力宇時提出：「祖國統一後，台灣特別行政區可以有自己的獨立性，可以實行同大陸不同的制度。司法獨立，終審權不須到北京。台灣還可以有自己的軍隊，只是不能構成對大陸的威脅。大陸不派人駐台，不僅軍隊不去，行政人員也不去。台灣的黨、政、軍等系統，都由台灣自己來管。中央政府還要給台灣留出名額。」此次会谈要点归纳为邓六条，虽然邓小平为了统一，可以更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号的论点未再宣扬。2012年，国台办在回答更改国号的问题时，仍持“只要坚持一个中国，两岸之间什么都可以谈”的论调。
1987年，中華民國總統蔣經國則以一國良制回應鄧小平。
2014年，受到大陸委員會委託的民意調查指出，只有10%和1.1%的臺灣民眾選擇「維持現狀後統一」和「儘速統一」，而17.6%以及4.7%選擇支持「維持現狀後獨立」和「儘速獨立」，而廣義上選擇維持現狀的人數比率則佔88.6%。
2014年9月6日，中共中央總書記習近平會見台灣新黨主席郁慕明及新同盟會長許歷農時表示「和平統一、一國兩制是我們解決台灣問題的基本方針，不是主權與領土的再造」，並且表示會充分考慮現實情況後，具體實現之。
對此，時任行政院院長江宜樺重申拒絕一國兩制的立場，朝野政黨也表示無法接受。2019年，中華民國總統蔡英文召開記者會回應，台灣絕不接受一國兩制，絕大多數台灣民意也堅決反對。
以下歸納歷任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總書記對台政策的論述：

1992年10月12日、1997年9月12日、2002年11月8日，中共中央總書記江澤民分別於中共十四大、中共十五大、中共十六大報告中，提及「在一個中國的前提下，什麼問題都可以談，......。」总结为三个可以谈。
2007年10月15日，中共中央總書記胡錦濤於中共十七大報告中，提及「台灣任何政黨，只要承認兩岸同屬一個中國，......，什麼問題都可以談。」
2012年11月8日，中共中央總書記胡錦濤於中共十八大報告中，提及「對台灣任何政黨，只要不主張台獨、認同一個中國，我們都願意同他們交往、對話、合作。」
2017年10月18日，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于中共十九大报告中，提及“承认九二共识的历史事实，认同两岸同属一个中国，两岸双方就能开展对话，协商解决两岸同胞关心的问题，台湾任何政党和团体同大陆交往也不会存在障碍。”
2018年，中共中央總書記習近平在談話中將一國兩制推到核心。他提到，台灣若接受一國兩制，可以在經濟上繼續分享中國發展的紅利，台灣民眾的財產以及宗教等自由會受到保障，並能在世界上獲得尊重；北京大學國際關係學院教授梁雲祥接受香港有線電視新聞台訪問時則表示，武統最大阻礙是美国，但是和平統一最大阻力，是現在中華民國很難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現時的「管理制度」和「價值觀」。習近平談話提到台灣民生經濟出路是依恃中國經濟發展，也提醒自蔡英文上任中華民國總統以來，台灣與中國大陸的經貿往來所面臨的難題。近年來北京方面，習近平至香港中聯辦，都一再重申「一國兩制」承諾以後也都不會變。
2019年1月2日，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告台湾同胞书》发表40周年纪念会中提出“‘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是实现国家统一的最佳方式”，并表示“‘一国两制’在台湾的具体实现形式会充分考虑台湾现实情况，会充分吸收两岸各界意见和建议，会充分照顾到台湾同胞利益和感情。”


重新提出

1982年9月，英國首相撒切尔夫人訪問北京，提出香港前途問題，中英雙方同意就此問題展


##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国家外交纲领性政策，由时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总理兼外交部长周恩来于1953年底在会见印度代表团时提出，并于1954年成为指导中印关系，以及中缅关系的基本原则。该原则后来在措词上有过修改，与最初版本略有不同。该原则的现行完整表述为“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内容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1953年时任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总理周恩来在会见与中国存在着领土纠纷的印度政府代表团时，第一次正式向国际社会提出的。具体内容为：

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互不侵犯
互不干涉内政
平等互利
和平共处


基本思想
1954年6月，周恩来率领中国代表团访问印度，时任印度总理尼赫鲁因看到中国在“抗美援朝战争”中赢得很高的国际威望而对中国感到“担心”。据官方说法，对此，周恩来“有针对性地阐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本思想”：


历史


产生过程

1953年底，中国政府同印度就两国在西藏地区的关系问题进行谈判。12月31日，在同印度政府代表团谈话时，周恩来首次提出按照“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惠、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处理两国关系的原则。1954年6月，周恩来又先后访问印度和缅甸，并与时任印度总理尼赫鲁、时任缅甸总理吴努分别发表“联合声明”，双方一致同意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指导中印、中缅两国关系的基本原则。声明中说：

随着历史的发展，中印缅等国共同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国际社会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1954年4月29日，中印双方签署《中華人民共和國、印度共和國關於中國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間的通商和交通協定》（又称《中印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及交通协定》），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写入序言。这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第一次写入正式的国际文件。同年6月28日，中印两国总理發表《中印兩國總理聯合聲明》（又称《中印两国总理关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联合声明》），声明指出：


宣传推广

印度尼西亚于1955年4月在万隆举行了有29个国家和地区参加的万隆会议，会上发表了《关于促进世界和平与合作的宣言》，其中包括了这五项原则的全部内容。
1957年，时任中共中央主席、中国国家主席毛泽东在莫斯科宣布，“中国坚决主张一切国家实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1974年，中国国务院副总理邓小平在特别联大上再次强调国家之间的政治和经济关系“都应建立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
1988年，中共中央军委主席邓小平提出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准则，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主张。


修改
五项原则后来在措辭上作了修改，“平等互惠”改为“平等互利”，“互相尊重领土主权”改为“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即为“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影响
在三国政府的宣传下，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国际上产生重要影响，已为世界许多国家所接受，成为处理不同社会和政治制度国家之间相互关系的基本原则之一。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还被许多国际多边条约和国际文献所确认。1970年第25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宣言》和1974年第6届特别联大《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都明确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包括在内。
中国宣称在处理同包括社会主义国家在内的一切国家的关系中，都“一贯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并在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同许多国家建立和发展了友好合作关系”，“几十年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经受了国际风云变幻的考验，显示了强大的生命力，在促进世界和平与国际友好合作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中国不仅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倡导者，而且是其忠诚的奉行者。在这五项原则的基础上，中国与绝大多数邻国解决了历史遗留的边界问题，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建立了外交关系”。


参考文献


参见

万隆会议
中印战争
三和路线
输出革命


## 联合国
聯合國是一個由世界各主權國家組成的政府間國際組織，致力於促進各國在國際法、國際安全、經濟發展、社會進步、人權、公民自由、政治自由、民主、實現持久世界和平等各方面的國際合作。聯合國成立於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的1945年，取代國際聯盟以防止戰爭的發生並為各國提供外交平臺。聯合國下設了許多附屬機構以實現其宗旨。聯合國總部設在美国纽约的曼哈頓，並受到治外法權的約束。其他主要辦事處設在日內瓦、內羅畢和維也納。
到2018年中為止，聯合國總共有193個会员国，全球除梵蒂岡城國以外所有无争议的主權國家都是联合国会员国。在聯合國遍布世界的辦事處中，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通過全年舉行定期會議來決定實體和行政議題。聯合國由六大主要機構組成：聯合國大會（主要的審議機構）、安理會（以決定對和平與安全的某些決議）、經濟及社會理事會（以協助促進國際經濟和社會的合作和發展）、秘書處（為聯合國提供所需的研究、資訊和設施）、國際法院（主要的司法機構）以及聯合國託管理事會（當前沒有運作）。其他重要的聯合國機構還有世界衛生組織、世界糧食計畫署和聯合國兒童基金會。聯合國的行政首長是聯合國秘書長。聯合國的經費由會員國分攤和自願捐贈。聯合國現今有六種工作語言，分別為：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西班牙文。


歷史


背景和建立（1945年—1947年）
在联合国建立的之前一个世纪，为了规制国家之间的冲突，许多国际协约组织和会议被建立起来，例如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和1899年及1907年海牙公约。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的惨痛损失之后，巴黎和会宣布建立国际联盟以保证国家间的和谐相处。这一组织解决了一些领土争端，并在一些领域建立国际架构，例如邮政、航空、鸦片控制等，其中一些后来被吸纳进联合国的体系中。然而国际联盟对于殖民地（当时占世界人口的一半）的代表權不够，并且诸如美国、苏联、德国和日本在内的列强参与度亦不足。它無法阻止1931年日本对中国的入侵、纳粹德国的扩张、1935年的第二次意大利埃塞俄比亚战争、1937年的日本全面侵华战争，以及最终出现的第二次世界大战。
创立一个新的世界性组织的最初完整构想可以追溯至1939年的美国国务院。美国总统富兰克林·德拉诺·罗斯福首先使用了“联合国”一词，用于描述同盟国家。1942年1月1日，26国政府签订《聯合國共同宣言》，联合国一词得到首次正式使用。1945年4月25日，聯合國國際組織會議在旧金山召开，50国政府及诸多非政府机构参与并起草《联合国宪章》。1945年10月24日，当时的安理会五大常任理事国（中国、法国、苏联、英国和美国）及多数其他签署国（46国）共同批准宪章，联合国正式宣告成立。
1946年1月6日，联合国大会第一次会议（51个国家代表出席）以及安理会在英国伦敦的卫理公会中央礼堂举行。大会选定纽约作为联合国总部，其设施于1952年完工。联合国总部同联合国在日内瓦、维也纳和内罗毕的总部一样，被指定为国际领土。同时，大会还选举挪威外相特吕格韦·赖伊为第一任联合国秘书长。總部完工前，在紐約長島成功湖畔的臨時總部即開始運作，即便後來1971年曾代表中國的中华民国被迫退出，其地位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取代，以及1991年發生苏联解体，地位被俄罗斯联邦取代。


冷战时期（1947年—1991年）

虽然维持和平是联合国的主要权力和目的，但是美国和苏联之间的对立却时常导致联合国陷入瘫痪的境地，使其只能对冷战之外的冲突进行介入，例外之一是1950年的安理会决议，授权美国领导同盟军抵抗朝鲜对韩国挑衅行动的大规模反击；该决议在苏联代表缺席（因抵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被排除在联合国外）的情况下通过。。1947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同意分治巴勒斯坦地区，建立以色列国。两年之后联合国官员拉尔夫·本奇调停此后造成的冲突。1956年，联合国第一支维和部队建立起来以应对第二次中东战争；然而，对于同时苏联在1956年革命后对匈牙利的入侵却无能为力。
1960年，联合国部署联合国刚果行动（UNOC）以维持叛乱的加丹加国的秩序，并在1964年将其归于刚果民主共和国治下，这是联合国早年最大规模的军事行动。在前往同叛军首领莫伊兹·冲伯会谈的途中，常被称为是联合国最高效的秘书长的达格·哈马舍尔德在空难中身亡；几个月后他被追授予诺贝尔和平奖。1964年，哈马舍尔德的继任者吴丹部署联合国驻塞浦路斯维和部队，这是联合国历史上持续时间最长的维和任务。
20世纪60年代，随着去殖民化的发展，联合国迎来一批新的独立国家作为其会员；单在1960年就有17个新国家加入联合国，其中有16个来自非洲。1971年10月25日，雖然遭到美国的反对，但在许多第三世界国家的支持下，控制中国大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取代控制台澎金马的中华民国成為安理会的常任理事國，这一投票也被视为是美国在联合国中影响力下降的一大信号。第三世界国家在阿尔及利亚的领导之下建立七十七国集团，这一集团在一段时间内成为联合国中的一股主导力量。1975年，苏联和第三世界国家在美国和以色列的强烈反对之下推动通过决议，宣布锡安主义为种族主义；1991年，在冷战结束之后，这一决议被废止。
在第三世界国家的积极活动和对中东、越南和克什米尔冲突的调停不力，使联合国逐渐将工作重心转移到其次要目标——经济发展和文化交流上。到70年代，联合国的社会和经济发展预算要远远高于其维和预算。


冷战后（1991年至今）

冷战结束后，联合国在维和方面有显著的扩展，在十年内的维和行动数量超过过去四十年。在1988年和2000年间，通过的安理会决议数量翻了超过一倍，维和的预算也增加超过十倍。联合国调停结束萨尔瓦多内战，成功进行纳米比亚的维和任务，并监督了南非种族隔离和柬埔寨红色高棉统治之后的民主选举。1991年，联合国授权美国领导的同盟军事行动，击退伊拉克对科威特的入侵。1971年至1985年担任副秘书长的布莱恩·厄克特后来说这些行动的成功为联合国带来一种“虚假复兴”——在之后，联合国的任务变得更为艰难。
联合国宪章原本目的是阻止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的进攻，但在90年代初联合国面临许多同时发生的严重国内危机，包括索马里、海地、莫桑比克和前南斯拉夫。在美国于摩加迪沙之战中损失惨重而撤出之后，联合国在索马里的行动被普遍认为是失败的；而联合国在波黑的行动则因为面对种族清洗显得任务不清和不果决而成为“世界的笑柄”。1994年，联合国卢旺达援助团在安理会无法决断的情况下没能对卢旺达大屠杀进行介入。
在冷战的最后数十年中，联合国受到来自美国和欧洲的批评家的批评，被指管理不善和腐败。1984年，美国总统罗纳德·里根停止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资助，英国和新加坡也紧随其后。1992年至1996年在任的联合国秘书长布特罗斯·布特罗斯-加利对秘书处进行改革，在一定程度上精简了组织的规模。他的继任者科菲·安南（1997年—2006年在任）面对美国撤资的威胁进行进一步的管理改革。
20世纪90年代末和21世纪初，联合国授权的国际介入形式多样。联合国在塞拉利昂的任务得到英国皇家海军陆战队的支持，而对阿富汗的入侵则由北约领衔。2003年，在安理会决议未能通过授权的情况下，美国仍然入侵伊拉克，新一轮的对联合国是否有效的争论就此展开。在秘书长潘基文任下，联合国维


## 世界贸易组织
世界貿易組織（簡稱世貿組織或世貿；英語：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縮寫為 WTO；法語：Organisation Mondiale du Commerce，縮寫為 OMC；西班牙語：Organización Mundial del Comercio，縮寫為 OMC）是一个政府间国际组织，总部位于瑞士日内瓦，负责监管和促进国际贸易。各国政府利用该组织与联合国系统合作制定、修订和执行国际贸易规则。世贸组织是世界上最大的国际经济组织，有166个成员国，占全球贸易和GDP的98%以上。
世贸组织为参与国之间的商品、服务和知识产权贸易提供了便利，提供了一个贸易协议谈判框架，协定旨在减少或取消关税、进口配额和其它贸易壁垒，这些协议由成员国政府的代表签署并得到其立法机构的批准。它还管理独立的争端解决，以强制参与者遵守贸易协定并解决与贸易有关的争端。该组织禁止贸易伙伴之间的歧视，但为环境保护、国家安全和其他重要目标提供例外情况。
它根据1994年《马拉喀什协定》于1995年1月1日正式开始运作，取代了1948年建立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
世界贸易组织的最高决策机构是部长级会议，由所有成员国组成，通常每两年召开一次，所有决定都强调协商一致。日常职能由总理事会处理，总理事会由所有成员国的代表组成。秘书处有600多名工作人员，由总干事和四名副总干事领导，提供行政、专业和技术服务。世贸组织的年度预算约为2.2亿美元，由成员国根据其在国际贸易中的比例提供。
研究表明，世贸组织增加了贸易，减少了贸易壁垒。它也普遍影响了贸易协定，2017年的一项分析发现，到目前为止，绝大多数优惠贸易协议都明确提到了世贸组织，其中很大一部分协议是从世贸组织协议中复制的。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也提到世贸组织协定是减少不平等的工具。然而，批评者认为，世贸组织推动的自由贸易的利益并没有得到平等分享。


历史

世贸组织的前身《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是由23个国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于1947年签署的一项多边条约，此外还有其它致力于国际经济合作的新多边机构，如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一个类似的，被命名的国际贸易组织从来没有建立，因为美国和一些签署国没有批准建立条约。


乌拉圭之前的关贸总协定谈判

在关贸总协定（1949年至1979年）下一共进行了七轮谈判。关贸总协定第一轮（1947年至1960年）专注于进一步降低关税。60年代中期的肯尼迪议程带来了关贸总协定反倾销协定和一个关于发展的主题。70年代的东京议程是解决非关税壁垒和改进贸易体系的第一次重大尝试，通过了一系列关于非关税壁垒的协定，这些协定在某些情况下解释了现有的关贸总协定规则，并在另一些情况下开辟了全新的领域。由于并非所有关贸总协定成员都接受这些协定，它们常常被非正式地称为“准则”。虽然在20世纪50年代中期和60年代试图建立某种形式的国际贸易体制机制，但关贸总协定作为一个半体制化的多边条约机制在其临时基础上继续运作了近半个世纪。


乌拉圭议程：1986年-1994年

早在关贸总协定成立40周年之前，关贸总协定成员就得出结论认为，关贸总协定体系正在努力适应全球化的世界经济。针对1982年《部长级宣言》中指出的问题（结构性缺陷、某些国家的政策对世界贸易的溢出影响等关贸总协定无法控制的问题），1986年9月在乌拉圭埃斯特角城召开的一次会议启动了第八轮关贸总协定（即乌拉圭回合）。
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了有史以来最大的贸易谈判授权，旨在将贸易体系扩展到几个新的领域，尤其是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并改革农业和纺织品等敏感部门的贸易，所有关贸总协定的原始条款都将接受审查。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马拉喀什举行的部长级会议期间，签署了结束乌拉圭议程并正式建立世贸组织制度的最后文件，即《马拉喀什协定》。
关贸总协定仍作为世贸组织的总贸易条约存在，但由于乌拉圭回合谈判的结果而更新。然而，1994年关贸总协定并不是马拉喀什最后文件中唯一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通过的协议、附件、决定和谅解的清单很长，大约有60个。协定分为六个主要部分：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
《货物贸易多边协定》
《服务贸易总协定》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争端解决
审查政府的贸易政策
就世贸组织有关关税“上限约束”（第3号）的原则而言，乌拉圭议程成功增加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约束性承诺，从1986-1994年谈判之前和之后约束关税的百分比可以看出。


部长级会议

世贸组织的最高决策机构：部长级会议通常每两年举行一次会议。会议将世贸组织所有成员国聚集在一起，成员国包括国家或关税联盟。部长级会议可根据任何多边贸易协定就所有事项作出决定。1996年在新加坡举行的首届部长级会议和2003年的坎昆会议，涉及被称为“新加坡问题”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争论，如农业补贴。另一些会议，如1999年的西雅图会议，则引发了大规模的示威游行。2001年在多哈举行的第四次部长级会议，批准中国加入世贸，并推出多哈回合贸易谈判。第六次部长级会议（在香港举行）同意逐步取消农产品出口补贴，以及采纳欧盟的“除武器外一切都行”计划，逐步取消最不发达国家的货物关税。在2005年12月举行的第六次世贸组织部长级会议上，世贸组织发起了贸易援助倡议，具体目的是协助发展中国家进行可持续发展目标8的贸易援助，目标8指增加贸易支助和经济增长援助。
第十二届部长级会议原定于2020年6月在哈萨克斯坦阿斯塔纳举行，但由于COVID-19而取消。随后于2022年6月12日至17日在瑞士日内瓦举行。第十三届部长级会议于2024年2月26日至29日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阿布扎比举行，最终延长至3月1日完成。


多哈议程：2001年至今

世贸组织于2001年11月在卡塔尔多哈举行的第四次部长级会议上启动了本轮谈判，即多哈回合贸易谈判。这是一项雄心勃勃的努力，旨在使全球化更具包容性，并帮助世界上的穷人，特别是通过削减农业方面的壁垒和补贴。最初的议程既包括进一步的自由贸易，也包括新的规则制定，承诺加强对发展中国家的大量援助。
由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工业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等问题上存在分歧，进展陷入停滞，尤其是在欧盟和美国维持农业补贴(被视为有效的贸易壁垒)的问题。虽然2013年通过的《巴厘岛部长级宣言》解决了官僚主义对商业的障碍，但重启谈判的多次尝试都以失败告终。
截至2012年6月，多哈议程仍然不确定；方案列出了21个主题，其中错过了原定2005年1月1日的最后期限，而且议程仍未完成。对国内农业部门的贸易保护主义（发达国家要求）和农产品公平贸易（发展中国家要求）之间的冲突仍然是主要障碍。这种僵局使世贸组织无法在多哈回合贸易谈判之外启动新的谈判。因此，各国政府之间的双边自由贸易协定越来越多。截至2012年7月，世贸组织体系中有多个谈判小组参与了目前陷入僵局的农产品贸易谈判。


职能
通过贸易便利化促进增长是世贸组织最重要的职能。其它重要职能包括：

监督协议的实施、管理和运作（例外的是，当中国于2001年12月加入世贸组织时，它不执行任何协议）。
为谈判和解决争端提供一个论坛。
此外，世贸组织有责任审查和宣传国家贸易政策，并通过监督全球经


## 经济全球化
经济全球化是商品、技术、訊息、服务、资金、人员等生产要素的跨国、跨地区的流动。这种流动把全世界连接成为一个统一的大市场，各国在这一大市场中发挥自己的优势，从而实现资源在世界范围内的优化配置，是全球化趋势的一个组成部分。
傳統上的經濟活動皆以國家為單位來進行的傳統上，企業一般都從本地籌集資金，聘用本地的勞工從事生產，並以本土市場為主要銷售對象。但在全球化的過程中和架構中，國家的界限已被企業的跨國營運能力所突破，出現所謂「全球市場一體化」的趨勢。


特徵
種種的經濟活動，皆是令市場以全球為基礎來運作。


商貿全球化
自二十世紀七十年代以後，歐美、東亞等各地均先後開放本土金融市場，又放寬了資本管制，加快了商貿全球化的進程。人們能夠在不同國家及地區自由進行各類金融活動，例如企業可通過外地的股票市場上市集資，或在其他國家及地區收購不同的企業。金融全球化打破了地域限制，令全球金融活動24小時無間斷地進行，加速了資本市場趨向一體化。加上，不同形式的電子支付系統、平台和渠道出現，使人們現在更容易地進行跨境支付，來往更密切，包括Swift，促進經濟全球化的發展。


市場全球化
商品市場全球化，代表企業以全球為基礎來推廣及銷售產品和服務。限時，基本上世界各地所有成功的企業都以這種模式運作，世界各地的消費者都可以同樣享受到世界各地不同企業的產品和服務。


國際分工
隨着通訊及運輸技術的進步，全球化急速發展，使跨國公司有能力監控和協調分佈於世界各地的生產程序，形成「新國際分工」，突破地域限制。形式漸漸變成跨國企業透過國際外判將部分生產程序，以及商業運作轉移到世界各地進行，形成一條全球生產鏈，以達至效率及利潤最大化的目標，勞工市場也因此變得一體化。  到了廿一世紀，經濟全球化變得明顯，如印度為英語國家提供電話熱線服務，同時也成為編寫電腦軟件程式的重要基地；中國則成為「世界工廠」。


國際組織湧現
在全球一體化的趨勢下，愈來愈多的經濟活動不再局限於單一國家的境內，與此同時，跨國跨地區的貿易活動愈趨頻繁，多個經濟組織成立，以協調國際貿易及經濟合作，成為經濟全球化下的一個趨勢。這些國際性的經濟組織可大致劃分為大致全球性及區域性 。世界貿易組織（WTO）為最重要的全球性貿易組織，成立於1995年，目前共164個會員國，佔全球98%貿易額。WTO透過談判制定貿易規則，並監督會員對規則之執行，使國際貿易有秩序可循。


參見
全球化
世界經濟


參考文獻


## 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代表大會（英語：People's Congress）是立法機構或政治權力機構的類型之一，一般見於社會主義國家，通常在閉會期間設有一常設機關。另外也作為部分政黨的名稱。可以指：


參見
國民代表大會
国民代表会议
全国代表大会
人民大会
人民议会
代表大會
国民议会
國民大會(中華民國)
國民大會 (消歧義)


## 政治协商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简称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政党制度、以及推行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由于该制度下只有中国共产党拥有执政权，不存在政党轮替，被视为事实上的一党制。
根据该制度，中国共产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唯一执政党，八个民主党派在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具有参政党的地位。中国共产党对民主党派进行“政治领导”，即中国共产党通过宣传工作和政治协商使他们自愿接受共产党的政治主张。中国共产党不得命令、干涉或者控制民主党派，应当保证民主党派的组织独立和法律地位平等，不得干扰民主党派的独立性及日常事务。


制度内容
該體制由中国共产党主導政府、掌握政權，其他八大民主党派协助中国共产党執政，被稱為「參政黨」。允許多黨並存，但參政黨的數量固定，并且只能参政议政，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对中国共产黨进行的政治监督。
中国共产党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设有党组，用以统一各級人民代表大会中所有中共党员的行动，党组书记一般由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兼任。党组发挥的作用要远远大于其他国家的议会党团的作用。而各民主党派在各級人民代表大会中没有这种政党组织，成员一般也不以党派身份活动。


历史
政治協商會議起源於中華民國時期所成立的部份政黨於抗戰後百家爭鳴的局面，國民政府啟動了政治協商會議，稱為舊政協，來安排各黨派之間的協調，1950年共產黨於新中國成立後沿用政治協商制度，1989年12月，中共中央颁布《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2005年3月，中共中央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开始着手完善该制度。2021年6月25日，中国国务院新闻办本发表《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白皮书，表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新型政党制度。
该制度也被1989年脱离于缅甸共产党、现为缅甸佤邦执政党的佤邦联合党所模仿。1992年4月18至21日，于勐冒召开第一届全邦政协会议，于4月20日成立佤邦政治协商委员会。
2018年的宪法修正案确认中国共产党的唯一领导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第二款后增加一句：「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批评
香港国际关系学者沈旭暉认为，由於所有民主黨派一律是直接或间接受到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控制，在意識形態上亦和中國共產黨保持高度一致，因此它們也被批評為衛星黨和政治花瓶。
《香港01》则指，僅從字面就可理解，中共是國家絕對的領導核心，也是政黨遊戲規則的書寫者，這是理解政黨關係的大前提。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党外干部的政府任职谱.瞭望东方周刊.2012-06-05


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黨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民主党派
统一战线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
中国民主同盟
中国民主建国会
中国民主促进会
中国农工民主党
中国致公党
九三学社
台湾民主自治同盟
祖国统一民主主义战线
佤邦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 民族区域自治
民族区域自治是1913年布尔什维克领导人列宁为了实现共产主义想出的解决民族问题的方法（苏联民族区）。按照中国共产党对中国近代史的定性，1931年11月在江西瑞金由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境内的少数民族已经结成了政治利益共同体；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使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少数民族之间的政治利益共同体关系得到强化。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少数民族聚居区推行的少数民族自治政策，在这类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政策的一部份。

“民族自治地方”类型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鉴于部分少数民族聚居地域较小、人口较少并且分散，不宜建立“自治地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可设立民族乡，但民族乡不具自治地位。
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但起核心作为的中共当地党委不设民族自治制度，作为一把手的党委书记不需要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民族自治地方的名称，除特殊情况外，按照地方名称、民族名称、行政地位的顺序组成。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制定自治条例。


列宁对民族區域自治必要性的论述
要建立無產階級政權，就要摆脱资产阶级的民族纷争，防止工人被民族文化分化，防止无产阶级和劳动群众受资产阶级民族主义思想的影响，需要彻底民主的国家制度，要求各民族一律平等，因此列寧認為“凡是国内居民生活習慣或民族成分不同的区域，都应当享有广泛的自决和自治，其机构则用普遍、平等、秘密的投票方式来建立。”列寧還指出要“根据当地居民自己对经济和生活条件、居民民族成分”確定自治地區邊界。所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巩固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少数民族之间的政治利益共同体关系的必要手段。


民族區域自治的歷史
1940年代以前，作為共产国际的下属，中共貫徹列寧主义精神，以民族自決为指针處理國內民族問題。之后，中國共產黨主席毛澤東《論新階段》代表中共的民族政策從聯邦制、民族自決轉向民族區域自治。中共六届六中全會提出了“馬克思主義中國化”，淡化民族自決，提倡民族區域自治。毛澤東諮詢黨內主管民族工作的李維漢后，確定了建立多民族国家内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
《共同綱領》中规定了“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李維漢起草了《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这个纲要的内容载入了1954年的新中国宪法，確認民族區域自治在國家政治制度體系中的重要地位。民族区域自治从此成为基本政策和基本政治制度。烏蘭夫、阿沛·阿旺晉美領導并完成了制定《民族區域自治法》。1980年代，第四部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先后頒行，使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建設進一步得以加強，民族地區從經濟、政治、文化的自治權得到實現。此外，还有行政法规《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和《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少数民族事业“十一五”规划》和《兴边富民“十一五”规划》，从项目、资金、政策等多方面加大了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支持力度。民族自治地方共制定了自治条例139件，单行条例777件，根据本地实际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和补充规定75件，13个辖有民族自治地方的省都先后制定了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或意见，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制定了137个自治条例、510个单行条例、75个变通和补充规定。2011年国家民委政策法规司出台《民族法制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2011—2015年）》进一步强化民族区域自治和少数民族权利保护。


立法

195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自治机关的组成、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利等重要问题作出明确规定。1954年9月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载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4年5月31日，在总结实施“民族区域自治”经验的基础上，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自同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2001年2月28日修改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明确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學者指出，1957年，周恩来在《民族区域自治有利于民族团结和共同进步》中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采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一大理由：“我国和苏联的情况很不同。在我国，汉族人口多，占的地方少，少数民族人口少，占的地方大，悬殊很大；在苏联，俄罗斯人口多，但占的地方也大。中国如果采取联邦制，就会在各民族间增加界墙，增加民族纠纷。因为我国许多少数民族同汉族长期共同聚居在一个地区，有些地区，如内蒙古、广西、云南，汉族都占很大比重，若实行严格的单一民族的联邦制，很多人就要搬家，这对各民族向团结和发展都很不利。所以我们不采取这种办法，而要进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政策。”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是执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机构，其前身为1949年10月根据《共同纲领》成立的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开展民族识别、确认民族成分，建立民族自治地方；发放少数民族地区各项补助专款、资金；保障少数民族权力，处理民族关系。


民族自治地区范围的确定
民族识别是民族自治地区范围确定的前提。通过民族识别，到1959年底，全国已建立起4个自治区、1个自治区筹备委员会、29个自治州、54个自治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得到了广泛实施。
民族识别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便已启动。1954~1964年间，民族识别逐步进入高潮阶段，识别范围覆盖到西南和中南区域，其中又以云南省为重点地区；1980年代末期，民族识别基本结束，确立了全国包含56个民族的基本格局。伴随着民族识别工作的不断推进，民族地区的范围也在逐渐扩大；截至2005年，中国的民族地区约占国土总面积的64%。
1947年，乌兰夫领导成立了内蒙古自治区，其为中国最早的民族自治区。
1954年，新疆境内先后成立了多个哈萨克族、蒙古族、回族、柯尔克孜族、锡伯族、塔吉克族的自治州和自治县；1955年10月1日，根据《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宣告成立。
1956年2月，中共中央倡议在甘肃境内回族聚居地区成立省一级的回族自治区；1958年10月25日颁布的《关于成立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决议》决定划出甘肃的19个县市，成立宁夏回族自治区。
1958年3月15日，在中共中央的倡议下，原来的广西省改建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包括壮族聚居的西部地区和汉族聚居的东部地区。
1965年9月1日，在平息西藏武装叛乱六年后，西藏自治区宣告成立。
截至2003年底，中国一共建立了由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组成的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另有1173个民族乡。


民族自治地方的优惠政策
中共中央先后制定民族地方经济优


## 依法治国
法治（英語：rule of law）是与人治（英語：rule of man）相反之概念，亦很容易與以法而治或依法而治（英語：rule by law）這概念混淆。後者著重於製訂及執行法律條文，但法治則指以人权保障和自由保障为前提和基础立法，以严格依法管治国家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法治”与“宪政”紧密相关，其內涵不單是要求所有人民守法，更側重於法律對政府權力的控制和拘束。在法治基礎之下，政府只能依法律規定來懲處違法者，不能私自減輕或加重罰則，且即便政府自己違法亦將受罰。
法治意味着每个人，包括立法者、行政者和司法者，都受到法律的约束。在这个意义上，法治与统治者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独裁、人治相对立，而在民主制度中得到體現。然而法治仍有賴社會持續地維護，因為缺乏法治的現象，仍可以在民主国家和专制国家中找到，例如由于忽视、不關心或藐视嚴苛性的法律工作，如果政府没有足够的纠正机制来恢复法律的精神，民主法治就更容易衰退。
以法治为基础的国家被称为法治国，個體獨立自由得到充分的保障。在一个法治国中，国家的力量受制于对政府任意行使公权力的约束，以达到守护公民的权利。法治国裏的公民共享以法律为基础的公民政治，并可以安心使用法院向當局申訴提告。


詞源
「Rule of law」一詞可以追溯到十六、十七世紀的大不列顛，苏格兰神學家塞缪尔·卢瑟福在反對國王君權神授說的論述中使用。法治一詞，由英國法學家戴雪在19世紀進一步普及。


概念


早期觀念
當中觀念，早於「rule of law」一詞，常見於古代哲學家，諸如亞里士多德在《政治學》說過：「與其讓公民中的一員統治，不如讓法律統治（It is more proper that law should govern than any one of the citizens: upon the same principle, if it is advantageous to place the supreme power in some particular persons, they should be appointed to be only guardians, and the servants of the laws.）」及「所以即使是法律的捍衛者們，也得遵守法律（so even the guardians of the laws are obeying the laws）」。
管治這個行為可以是統治，也可以是管理，管治者可以稱為政府，管治是統治時管治者則是統治者。
自古以來，管治者管治團體就會設立規則，不過規則是為了管治團體，不是為了管治管治者自身。管治者管治團體，誰管治管治者？最高權力管治者就成了漏洞。針對這個漏洞，歷代思想家所得出之方法是，政府守法。例如：梁啟超將政體分為法治和專制，不論是君主立憲國，還是共和立憲國，立憲國家即為法治國，相反則為專制國。
古希臘哲學家柏拉圖後期著作《政治家篇》和《法律篇》，根據由多少人統治，將政府分為三種政體，再根據政府守法還是不守法，將每種政體一分為二。於著作中，除了智者神治政體外，守法政府是最好的政體，不守法的政府是壞的政體，在這種好政體的國家之中，統治者是法律的奴僕。制度沒有公義、沒有真相，因為管理人員就算不是單純自私自利，也是為了系統運作或計劃目標（例如東印度公司）而定立和運用法律，是哲學思考者引進公義、真相、真理，或者個案受害者或制度性受害者為自己的情況修正制度，況且社會不斷變化，另外，管理人員所做也可能脫離現實。


三大類定義
雖然法治有各種定義和詮釋，但是可以分成三大類：

形式定義，或稱薄身定義（道德價值懸空的定義）
實質定義，或稱厚身定義
機能定義
形式定義/薄身定義
稱為形式定義，因為此說定義法治為一系列客觀而明確的準則，符合這些準則即是法治，不符合則否，能機械地判斷，是形式主義式的定義。
說是薄身定義，因為這一類定義僅包括「是甚麼」這一層非評價定義，不包括法律實質上要達成甚麼價值（另一層薄身定義）。主張這一類定義的人有各種理由，例如：法治本身便是有別於其他品德的獨立品德，使法律和權力的潛在危害性減至最低，這樣更能保障個人權利，或這樣可避免被強加價值，等等。
這些準則有，獨立並不偏不倚的司法、法院透過法律保障個人權利、政府權力由法律賦予並受其約束、無罪假定、公平公開審訊權、免於陷己於罪的權利、提供司法覆核等。

實質定義
實質的（substantive）法治，又稱為廣義的法治，實質的法治擴充了形式的法治內涵，實質的法治內涵包括保障基本權利，換言之，實質的法治必須是正義的，通常在實質的法治國家中，為了落實實質的法治理念，會設立違憲審查機制，確保通過立法程序的法律不至於侵害人民的基本權利。


意義
「法治」原則之核心：本國之內的所有人和所有機構，不論公私，均應接受法律約束，並享有法律賦予的權益，而法律應公開制定，（一般而言）在未來生效，且由法院公開司理。
法治之意義：

法律須容易為大眾所理解，盡可能易懂、清楚且可以預料，理由有三：
首先，我們需要發現甚麼是自己必須做或者不能做的事，我們當中大部分人仍然熱切希望能夠儘量遵守法律；
其次，我們知道有哪些權利和義務相當重要；
其三，有賴於一系列可執行之合法規定管理着商業權利和義務，貿易、投資和（泛指的）商業行為才能取得成功。
那些贊同「不同意見判決（multiple judgments）」和「可反對的自由（freedom to dissent）」者自有其道理，有助於法律之發展，能夠避免勉強妥協，避免產生沒有人全心全意支持之最終判決；只要依照以下兩個至關重要之條件操作，就不會削弱「法治」：一、不論產生多少不同意見，或者有多少法庭成員反對，由法庭（或者是法庭多數成員）制定之法律原則應當清楚明白；二、有關法律發展過程中法官扮演之角色，法官修改法律時不應確立新的刑事犯罪，或者擴大現行犯罪之範圍，導致過去發生時視為無罪之行為變成有罪。

有關合法權利和法律責任的問題，通常應通過運用法律而非行使酌情權加以解決；酌情權開啟通往專制大門，而專制和「法治」是不共戴天。稅務稽查員有責任執行制定好之規則，但不能自己創造規則。在普通的司法生涯中，法官在審理民事案件時所做之判決往往根本不涉及任何酌情權之使用。要決定是否不利，法庭需要行使的是判決權，而非酌情權。在很多司法酌情處理之情況下，法官一定會做出一項事先判決（prior judgment），決定應當如何行使酌情權。人們普遍（且正確）地認識到，在判處刑罰時，法官享有一定程度之酌情權是相當重要；因為，如果他們必須因某一項罪行而施加規定之刑罰，那麼他們就不能考慮到不同罪行、不同罪犯之間之差異；這可能導致不公正，因為罪行之嚴重程度大相徑庭，甚至以相同文字描述之罪行也是如此，此外各個罪犯之情況幾乎永不相同；國會基本上承認這一酌情權之價值，通常只會規定刑罰之上限，而很少規定固定刑罰下限。但是，如果判刑之嚴荷程度是由司法偏見，抑或法官一時興起所決定，這也會為不公正之另一源頭；如果在全國不同地方，判刑之嚴苛程度差距過大，即判刑上之「地區歧視」，也是不公正。當今規定基本上保留法官判刑之酌情權，但
